来源时间为:2020-01-10
网易廊坊讯(焦国远王林王雅琪)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2017]第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全年任何时间在廊坊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上全年任何时间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重要军事区域;
(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广阳区、安次区、永清、固安与大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衔接区域,保护区范围内任何时间全面禁止燃放升空类礼花弹、开天雷、双响等高空品种。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违反禁放规定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将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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