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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理】乌达区实验中学:严把“四道关口”激发平安校园建设“新动能”

日期:2022/10/17 5:43:52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09-20

校园安全无小事,校园安全是学生发展的重要基石,是学生成长的根本保障,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乌达区坚持把校园安全作为头等大事,以乌达区实验中学为试点,探索推进“平安港湾”试点创建,切实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努力营造平安、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近年来,乌达区实验中学先后荣获国家足球特色学校、内蒙古自治区特色实验学校、自治区青少年人工智能科普活动特色单位等荣誉。

一、严把“组织推动”关,拧紧试点创建“责任链”。学校坚持把安全工作摆在学校教育教学的首位,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安全,以扎实过硬的工作保安全。一是建立安全责任体系。成立了以党总支书记(校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把具体任务落实到班级,并与各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配合,全员德育,齐抓共管”管理格局和“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二是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着力健全平安校园创建长效机制,不断加强重点管控与风险源头治理,先后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校园和饮食卫生管理条例》《校舍安全管理制度》《用电和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10余项制度机制,将专项督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压实安全考核责任。学校每学期初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立了把安全管理个人职责与绩效工资、履职考核相挂钩的考核体系,切实增强教职工安全教育责任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严把“心理教育”关,增强风险隐患“免疫力”。学校融合运用脑科学、心理学及教育学,大力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师生心理品质及幸福指数。一是积极创建学生发展与指导中心(心理健康辅导站)。通过开设七个专业功能室,推动学校心理健康活动课教学和学生家长心理辅导疏导专业化、规范化。二是全面开设国家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通过“班班增设1名心理委员、周周开展1节心理课程、年年举办1次心理健康节”活动不断提升全校师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截至目前,学校已经成功举办七届心理节,校园心理节已成为展示育人特色、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水平、深受师生喜爱的学校品牌特色活动。三是探索全员心育的育人模式。开展系列心育课程,以绿洲心育课程、学生心育活动、教师心育成长、德育与心理融合、家庭教育指导、校园心理危机干预“六大模块”为基础内容开展教学辅导,着力培养全校师生积极向上生活态度,建立自我价值感,全面提升师生心理品质及心理健康指数,乌达区实验中学自建校以来未发生过极端案事件。

三、严把“综合治理”关,织密安全稳定“防护网”。在内强素质的同时,学校将校园周边综合治理作为学校治理“大课题”的“小切口”,通过区校联建互动治理净化周边环境。一是切实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聘请专职保安8人,落实24小时巡逻和巡查制度,建立校领导和班主任、任课教师路队护送、校门口值班值守工作制度,扎实做好校内和校园周边安全工作。在校园重点部位、主要出入口全覆盖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有效预防校园突发事件发生。二是完善安全隐患调度排查机制。建立校园安全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对发现的问题逐项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限期完成整改,从源头上杜绝校园安全隐患的发生。三是探索建立区校协同治理机制。积极联合公安交警、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成员单位,把校园周边黑网吧、黑出租、无证摊贩等治安、卫生乱点纳入重点整治内容。并充分利用交警“高峰勤务”和家长“护学岗”机制,做好上下学时段校门周边风险防控工作,确保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安全可控,保证了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稳定、有序。

四、严把“德育引导”关,打造和谐健康“同心圆”。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一是扎实推进家校共育机制。学校坚持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并把“家长学校”作为家校合作的主要手段,通过成立京师家长学堂、家长委员会,开设“绿洲家长论坛”,逐步夯实家校合作基础,形成协同育人的强大合力。二是扎实推进思想道德教育。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育实践,以每周一次的班(团队)会、升旗仪式、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为载体,将德育教育充分与学科教学、心理教育、法治教育、经典诵读和社团活动等有机结合,着力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健康的身心素质、良好的审美情趣。三是扎实推进社会实践教育。学校坚持“五育并举”,在充分融合“五育”课程的基础上,成立阅读、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46个社团,开设“京师绿洲小石榴籽”34门社团活动及远足等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切实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综合素养,推动学生全面、和谐、健康发展。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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