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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9号)

日期:2020/1/17 16:56:49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19-02-20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全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3日

加强全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

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精神,加强我区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以下统称两类学校)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实施科教兴桂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坚持底线思维,实施底部攻坚,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全面加强两类学校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乡村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壮美广西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学校建设,优化农村教育规划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两类学校,妥善处理好学生就近上学与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关系,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2.重点保障,兜住底线。坚持优先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对两类学校重点保障。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立足市情、县情、校情,从最迫切的需求入手,推进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装备配备,补齐两类学校办学条件短板。加强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两类学校正常运行。

3.内涵发展,提高质量。加强两类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深化育人模式改革,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配齐配强乡村教师,大力提高乡村教师素质,运用“互联网+教育”方式,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两类学校布局科学合理,办学条件达到自治区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经费投入与使用制度健全,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乡村学生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布局。

1.精准把握布局原则。农村学校布局既要有利于为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又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既要防止过急过快撤并学校导致学生过于集中,又要避免出现新的“空心校”。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寄宿,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科学制订布局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资源、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流动、变化趋势,统筹县域教育资源,有序加强城镇学校建设,积极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在此基础上,要统筹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完全小学布局,按照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避让优质耕地的原则,加强学校布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在人口较为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地处偏远、生源较少的地方,一般在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在乡镇设置寄宿制中心学校,满足本地学生寄宿学习需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9年5月底前修订完善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市、县(市、区)在编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时,要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并及时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妥善处理撤并问题。布局规划中涉及到小规模学校撤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定,并按照“科学评估、应留必留、先建后撤、积极稳妥”的原则从严把握。学校撤并原则上针对生源极少的小规模学校,严格按照撤并方案制订、论证、公示等程序进行撤并,并切实做好学生和家长思想工作。对于规划为撤并的小规模学校,应设置1—2年的过渡期,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上学困难而辍学。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校外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对已经撤并的小规模学校,由于当地生源增加等原因确有必要恢复办学的,要按程序恢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改善办学条件。

1.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按照“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加快推进两类学校达标建设,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20条底线”要求。小规模学校要配齐多媒体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图书室等功能用房,配齐音体美教学设施设备,有篮球场、乒乓球台等相关体育设施,满足音体美开课和学生活动需求;建有小学科学教室,并配备相应的教学仪器;图书室生均藏书30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学生人数少于30人的,应按不低于30人配备。小规模学校的功能室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避免浪费。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达到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学生宿舍、食堂要符合卫生管理要求,确保寄宿生每人一个床位;建有符合要求的洗浴室、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厕所;要保障淋浴热水供应,学校教学区、生活区要分别设置饮用水设施;要建立共青团、少先队活动室和各类功能室,满足寄宿生学习、生活、娱乐、运动和社团活动需求。加强两类学校道路、围墙、绿化、给排水设施建设;完善两类学校安全防范设施,确保人防、物防、技防到位,保证学生在校安全。各市、县(市、区)要制订两类学校建设计划,统筹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等中央和地方建设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快推进两类学校建设,力争在2019年秋季开学前,各市、县(市、区)两类学校办学条件达到自治区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2.完善学校配套建设。各市、县(市、区)要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通往两类学校的道路、桥梁建设,完善学校周边交通管理和互联网、给排水、安全等设施,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要根据当地条件,开通通往学校的公共交通线路,满足学生上下学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3.开展学校不动产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开展两类学校不动产登记工作,对于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两类学校,不动产权证应做到应发尽发,2020年底前完成两类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师资建设。

1.完善编制岗位核定。对小规模学校实行编制倾斜政策,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对寄宿制学校应根据教学、管理实际需要,通过统筹现有编制资源、加大调剂力度等方式适当增加编制。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修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寄宿制学校配备安全协管员、生活管理员、炊事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满足学校生活服务基本需要。严禁随意抽调、借调两类学校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严禁在两类学校中长期使用临时顶岗教师。(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完善教师补充机制。完善中小学教师招聘机制,按照“控制总量、动态平衡、缺额全补”的原则,及时补充乡村教师,满足两类学校教育教学需求。各市、县(市、区)要通过公开招聘、特岗计划、定向培养、走教支教等多种途径,加大两类学校教师补充力度,重点补充英语、音乐、美术、体育等学科教师,解决两类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保障所有班级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保障小规模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配备。支持各市、县(市、区)与相关高等学校合作,定向为两类学校培养“一专多能”教师。(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编办,团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3.切实落实乡村教师待遇。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两类学校适当倾斜。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认真落实乡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鼓励各市、县(市、区)对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提标扩面”,确保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要落实好两类学校教师职称待遇。对在两类学校任教1年或走教支教累计满1年以上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已取得中级、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乡村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其取得的职称按规定程序分别聘用到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乡村教师符合中级职称申报条件且累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5年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且累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10年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通过评审的,按程序聘用到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4.加强教师住房保障。切实落实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并在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中予以优先安排。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两类学校要优先配建教师周转宿舍;交通较为便利、距离相对较近的地方,可在乡镇寄宿制学校内或周边集中建设教师周转宿舍,为教师走教提供交通帮助与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5.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教师工资经费的2%、学校公用经费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每学年遴选一批两类学校教师到城镇学校交流培训、跟岗锻炼。“国培计划”、“区培计划”优先支持两类学校教师培训。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教研机构作用,着力帮助两类学校提升教育质量。鼓励师范院校和师范生到两类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及教学实习。加大教育经费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力度,重点用于按规定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经费保障。

1.加大对两类学校投入力度。自治区在分配中央、自治区义务教育建设专项资金时,将两类学校纳入分配范围,予以重点考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法定职责,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在具体安排教育建设项目及资金时,要向两类学校倾斜。按基准定额足额核拨生均公用经费,落实对乡村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和对乡镇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鼓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两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水平,确保两类学校正常运转。要针对乡镇寄宿制学校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的学校安保、生活服务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在编制乡镇中心学校年度预算时,应统筹考虑其指导小规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等因素,将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禁乡镇中心学校挤占小规模学校经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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