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1-11-06
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七五”普法评选表彰工作部署,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将启动全国推荐工作,经各地(州、市)各部门(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把关,广泛征求当地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按照“两审三公示”的要求,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结合自治区“七五”普法中期和终期检查验收、近五年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绩效考核和重大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了认真审核、综合评审,现将2016-2020年全国、自治区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拟推荐表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1月5日至11月11日(5个工作日)。对拟推荐表彰对象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司法厅反映,反映形式为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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