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5-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清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招生对象
公办学校
一年级
年满六周岁(2016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小学学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居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具有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房产为本人或其父母在学区范围内拥有的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2)户籍与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户口簿、户籍地址为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一同居住的房产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的合法房产或农村自建房,且经核查确认其父母在我区没有房产;
(3)其户籍挂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派出所,或寄挂在学区范围内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人员的房产地址上;
(4)其父母(其中一方)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
(5)其父母(其中一方、清远市外户籍)为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效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
(6)非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本人或其父母在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本人或其父母房产权属占比51%以上),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七年级
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初中学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居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六年级应届学生:
(1)具有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房产为本人或其父母在学区范围内拥有的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2)户籍与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户口簿、户籍地址为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一同居住的房产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的合法房产或农村自建房,且经核查确认其父母在我区没有房产;
(3)其户籍挂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派出所,或寄挂在学区范围内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人员的房产地址上;
(4)其父母(其中一方)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
(5)其父母(其中一方、清远市外户籍)为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效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
(6)非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本人或其父母在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本人或其父母房产权属占比51%以上),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民办学校
一年级
年满六周岁(2016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小学学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具有清城区户籍;
(2)本人或其父母在清城区辖区内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3)其父母(其中一方)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
(4)其父母(其中一方)为在清城区辖区内有稳定职业、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两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5)其父母(其中一方,清远市外户籍)持有效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七年级
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初中学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六年级应届学生:
(1)具有清城区户籍;
(2)本人或其父母在清城区辖区内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3)其父母(其中一方)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
(4)其父母(其中一方)为在清城区辖区内有稳定职业、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两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5)其父母(其中一方,清远市外户籍)持有效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报名方式
(一)其父母(其中一方)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带齐相关资料于5月30日—6月1日到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清城区政府办公大楼二楼203室)现场报名。
(二)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读清城区内的公办或民办学校,均实行网上报名。
符合入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申报一所民办学校和一所公办学校。
报名须上传或提供的材料
(一)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住房证明材料,即本人或其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含完税证明)或土地使用证(农村自建房)等材料;
4.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二)其父母(其中一方)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父母(其中一方)的《清远市高级人才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
4.其父母(其中一方)的高层次人才认定批复;
5.住房证明材料;
6.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三)其父母(其中一方)为现役军人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父母(其中一方)的《军官证》;
4.部队证明;
5.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四)非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其父母在学校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住房证明材料,即本人或其父母在学区范围内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含完税证明)等材料;
(4)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2.其父母(其中一方、清远市外户籍)为在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效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父母(其中一方)在清城区连续缴纳满五年社保(养老和医疗)的证明材料;
(4)其父母(其中一方)的有效居住证;
(5)其父母在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五年或以上的住房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等);
(6)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3.其父母(其中一方)为在清城区辖区内有稳定职业、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两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就读民办学校):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父母(其中一方)在清城区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两年的证明材料;
(4)其父母(其中一方)的工作证明;
(5)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4.其父母(其中一方,清远市外户籍)为持有效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就读民办学校):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父母(其中一方)的有效居住证;
(4)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招生派位和录取办法
公办学校
1.户籍生派位办法
(1)“住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拥有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且户籍地址与本人或其父母已装修并实际入住的合法房产地址一致,区教育局将其学位派在本人或其父母的房产地址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
(2)“住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拥有清城区户籍,但户籍地址与本人或其父母已装修并实际入住的合法房产地址不一致,区教育局原则上将其学位派在本人或其父母实际居住的房产地址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
(3)“有户无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户籍与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户口簿、户籍地址为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一同居住的房产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的合法房产或农村自建房,且经核查确认其父母在我区没有房产的;区教育局原则上将其学位派在本人与其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实际居住的房产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
(4)“挂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户籍挂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派出所,或寄挂在学区范围内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人员的房产地址上,区教育局将根据其实际住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2.非户籍生统筹安排办法
(1)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子女,区教育局将根据其父母实际住址,按“就近从优”原则,统筹安排学位。
(2)符合入读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即其父母为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的居住证持证人,区教育局将根据其父母近五年实际居住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学位。
(3)“有房无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或其父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本人或其父母房产权属占比51%以上)的非清城区户籍人员,且适龄儿童(少年)和其父母在该房产一同居住,区教育局将根据居住地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民办学校
清城区教育局管辖的民办学校均面向清城区招生,不得跨区招生和招收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招生时,所有学校严格遵守免试入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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