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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日期:2023/5/4 9:58:06 浏览:

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利民北巷4号变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街与燕然路交叉口。你行新址开业后,不得在原址继续经营金融业务。

二、请你行接此批复后持本批文、金融许可证及相关安全、消防和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及时到我分局办理《金融许可证》的换发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你行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本批文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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