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5-11
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人审批的书面通知为预算单位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账户相关信息变动业务。未经采购人批准,供应商不得擅自开立、变更或撤销预算单位账户,不可随意变动预算单位账户相关信息。
2、采购人的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各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以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
3、供应商要确保所管理的财政资合的安全,不得挪用、串用或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划转资金,防范金融风险,同时确保相关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对财政及各预算单位的各项数据严格保密。对采购人通过动态监控系统确认的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资金,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有义务配合拒付或追回;零余额账户大额提取现金业务,须经采购人书面批准,方可办理。
4、供应商应具有先进的资金划拔系统,确保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到账。
5、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实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及预算单位之间国库集中收付网络通畅和安全运行,确保相关数据及时交换,按规定日期向采购人报送日、月、季、年报表,定期与采购人对账。按采购人要求执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敬芳、王雷、席中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执行(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向中标人定额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6.0000000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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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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