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5-23
转自:邯郸日报
根据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冀肥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7执恢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22)冀0407执恢9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代为登记申请书,依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刘军娥下列房产登记到买受人杨宁名下。因为刘军娥下列房产未进行过产权登记,所以我局根据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的代为登记申请,先为刘军娥下列房产进行代为登记(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然后直接登记到买受人杨宁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杨宁颁发下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邯郸市肥乡区长安路与井堂街交叉口西南角(盛世长安)23号2单元302号,建筑面积:116.22平方米,用途:住宅。
邯郸市肥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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