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不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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