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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1/29 12:28:50 浏览:

三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不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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