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9-15
以案说法__开学第一讲:学生在校课余活动中受伤,到底是谁之过?长宁县人民法院
关注2022-09-1510:12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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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第一课
前言:又到“神兽”归笼季,校园安全问题再度成为家长们关注的话题,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长宁县法院“开学第一讲”现在开讲!
基本案情:古某系长宁县某学校六年级学生,雷某系同校八年级学生。某日午饭后,古某在学校操场上练习排球,雷某在操场上练习足球,当时未有老师在场,且排球场地与足球场地相连,中间未设置隔离。当日13时许,雷某在发出定位球后踢出的足球正好击中古某头颈部,古某当即蹲下。经医院治疗,古某被确诊为分离转换障碍。古某方认为雷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古某受伤,学校也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三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古某方将雷某方和校方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学生受到侵害,谁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教育、管理义务。原告古某与被告雷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长宁县某义务教育学校在学生午休期间,在未有老师在场的情况下,为学生提供体育场地和体育用具,让学生自由从事体育活动;排球场地与足球场地相连,中间也未隔离,因此学校未对学生的生命、健康、身体安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尤其是在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未做到加强和防范存在的安全隐患,造成了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被告雷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年龄和智力程度,其应当认识到足球活动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对他人安全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校方承担此次事故95%的赔偿责任,雷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校园人身损害是近年来侵权案件中常见的类型之一,如何有效的减少此类情况发生,一方面,学校应依法履行校方管理、教育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作为学生家长,应当注重对孩子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养孩子从小养成安全防范意识,让青少年健康、茁壮成长。
原标题:《以案说法__开学第一讲:学生在校课余活动中受伤,到底是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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