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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10/2 10:24:51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09-16

《美溪区II片区A-F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政函〔2022〕67号)批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上述规划进行批后公布,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一、公布时间:自2022年9月16日至规划期末

二、公布地点:中国·伊春网址:/

三、公布内容:如下

四、联系机构: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伊美区林都大街4号

联系电话:0458-3906336

邮编:153000

联系人:倪向楠、达片

《美溪区II片区A-F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城市开发建设,统筹安排土地的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容量等城市功能,加强规划管理与建设管理,提供规划建设的技术依据和措施,使伊美区美溪镇土地的使用更加规范、建设更加有序和合理,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精神,依据《美溪区城镇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0年),结合伊美区美溪镇的建设需要,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次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3)及其他相关规范、法规、文件。

第三条本次规划的原则为:

1.经营土地原则

2.环境优先原则

3.弹性控制原则

4.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本次规划的范围为:民安街北侧、白云街南侧、东临美林路、西临通河路,规划总用地面积为725590.94m²。

第五条本次规划的目标为:调整规划区用地布局,合理组织道路系统和绿地系统,加强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协调片区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制定科学、完善、详细的城市控制体系,为城市规划的决策部门和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促进规划区的发展建设。

第六条本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黑龙江省及伊春市伊美区美溪镇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七条有关名词解释及其它技术规定详见附录。

第八条在本规划区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均应以本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第九条本规划设计的指标应符合国家、黑龙江省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本规划由伊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本规划黑体字内容是伊春市伊美区美溪镇II片区A-F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划经伊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二章功能定位及规划规模

第十三条本规划区的功能定位为:以居住为主,集行政办公、零售商业、绿地与广场、交通枢纽于一体的综合功能区,打造配套设施齐备、环境优美的重要片区。

第三章用地布局规划

第十四条总体布局

规划区根据《美溪区城镇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0年),结合现状情况规划布局结构。

第十五条居住用地

1.住宅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以住宅建设为主,包括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布局以组团式布局为主,建设以板式多层住宅为主。居住区建筑风格与现状相结合并形成自己独特的特点。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筑结合布置,对于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在地块开发控制中予以落实。

3.道路交通

居住区内部道路交通主要采取人车混行的组织形式,部分人车分行的组织形式。组团内部交通以步行为主。

4.绿地

居住用地内的绿地主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布置,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构思,既方便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又利于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原则上控制新建区及旧区改造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第十六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主要配置商业、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设施用地,建筑以4~6层为主。

第十七条公共绿地

绿化用地结合片区自然环境进行布置,结合居住用地内组团公共绿地形成层次丰富、功能明确的绿地景观系统。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八条规划区道路结构采用方格网式路网结构,以利民大街、白云街、民安街为横轴,通河路、美林路为纵轴,形成主体交通体系结构,保证与城市其它片区的居住、商业等功能的顺利衔接。

第十九条各地块出入口及道路的红线宽度、道路平面线形、断面形式等,应遵循《道路绿地规划图》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级别。主干路红线宽度30m,次干路红线宽度12-20m,支路道路宽度7m。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内部道路交通主要以人车混行为主,部分人车分行的组织形式。组团内部交通以步行为主。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市主干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出入口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个别用地因特殊情况可允许机动车出入口设在主干道上。不允许在行人集中与步行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内人、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留出足够的人流疏散广场,在公共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出行的需要。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第二十四条规划区内的道路全部采用平交设计,在交叉口处的道路红线和缘石转弯半径应满足行车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规划确定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第二十六条规划片区竖向设计强调尊重现状地形地貌,避免大填大挖。按国家道路纵坡设计规范,应尽量保证道路纵坡坡度大于0.3%,小于5.0%。

第二十七条规划范围内不同建筑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均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配建停车场(库),现有停车位不足的鼓励使用社会停车场(库)。

第五章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划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其配套主要内容按《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进行配备。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区内公共设施设置详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中的规定。

本规划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规划区及各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在进行较大范围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中的规定。

第三十条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参照黑龙江省及伊春市伊美区美溪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绿化用地

第三十二条总图图则中所示的小区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不得被侵占。

第三十三条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各地块在满足总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三十五条规划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及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略)

第八章用地分类和建设开发控制

第四十六条本规划区内各地块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性质详见本规划总图图则中规定。

第四十七条以街坊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线及地块内的小区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总图图则中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四十八条现有用地性质若与总图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待该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时,则该用地的用地性质必须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用地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用地性质相容性的确定应包括以下三类:一类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为“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三类为“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具体详见本规划总图图则。

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非强制性指标。

第四十九条强制性指标

1、用地性质

表示方式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Gb50137-2011)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和代号,原则上各大类用地不易变换并通过兼容性规定来使规划具有一定弹性。各类公共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大部分按国标分至小类。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图表规定范围内可兼容。

2、建筑密度

规划建筑密度为开发强度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建筑密度作如下规定:

(1)二类居住用地20%-35%

(2)零售商业用地35%-40%

(3)服务设施用地25%-40%

(4)军事用地25%-40%

(5)医院用地15%-30%

(6)社会福利用地15%-25%

(7)工业用地>30%

(8)娱乐用地20%-30%

3、容积率

规划容积率为开发上、下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容积率作如下规定:

(1)二类居住用地1.0-1.5

(2)零售商业用地1.5-2.5

(3)服务设施用地1.2-3.0

(4)军事用地1.2-3.0

(5)医院用地0.5-2.0

(6)社会福利用地0.4-1.0

(7)工业用地≥0.8

(8)娱乐用地0.5-1.5

4、建筑限高

建筑限高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在满足日照、通风、消防、城市景观等要求的前提下,对本规划对建筑高度作如下规定:

(1)二类居住用地≤22

(2)零售商业用地≤22

(3)服务设施用地≤24

(4)军事用地≤24

(5)医院用地≤24

(6)社会福利用地≤22

(7)工业用地≤24

(8)娱乐用地≤24

5、绿地率

规划绿地率为地块开发需满足的下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1)二类居住用地>30

(2)零售商业用地>30

(3)服务设施用地>25

(4)军事用地>25

(5)医院用地>35

(6)社会福利用地>30

(7)工业用地<20

(8)娱乐用地>30

6、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开口地段

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尽可能在基地周围等级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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