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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乡镇学校比城区便宜……

日期:2022/10/27 10:59:24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09-20

县各相关学校

按照《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昭通市财政局昭通市教育体育局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昭市发改价费〔2022)129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一)城区学校:380元/生.学期;乡镇(村)学校:340元/生.学期。

1、城区学校:镇雄县第一小学、镇雄县第二小学、镇雄县第三小学、镇雄县九棵树九年一贯制学校、镇雄县第五小学、南台街道南台小学、镇雄县第一中学初中部)、镇雄县第四中学、镇雄县民族中学、镇雄县旧府九年一贯制学校、镇雄县高山大地九年一贯制学校、镇雄县文德九年一贯制学校、云南师范大学附属镇雄中学、浙江外国语学院附属镇雄中学,镇雄县特殊教育学校、镇雄县第一小学(康养小镇)分校、上街小学、大老沟小学、酒房小学、庄坝小学、云龙小学、旧府小学、雄华小学。

2、除城区学校外的其他学校一律按乡镇(村)学校进行收费。

(二)为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原则上由学校统筹师资力量开展课后服务。确因师资力量严重不足,需引进教体部门遴选的第三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开学前一个月报县教体局审核同意,并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后执行,收取的费用作为代收费管理。

(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原则上不再收取课后服务费。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民办学校,确需收取课后服务费的,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征求家长意见,经家长同意并签字盖手印后,报县教体局审核批准,并报县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收费。如未履行相关程序开展收费的,视为自立项目乱收费,相关部门将严肃处理。

课后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属于特困救助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残疾学生(四级以上)的,全部减免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

课后服务收费监管

1、认真规范收费行为。课后服务要遵循学生自愿、家长申请、学校审核原则,不得强迫参加,不得强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课后服务费由学校按学期进行收取,严禁通过家委会、教师收取,严禁与其他费用一并收取。收取课后服务费要向家长提供收费票据,并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费。学生中途转学、休学的,按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实际时间退还所缴费用。

2、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主动、长期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减免政策、费用开支、投诉举报电话等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3、加强监督检查。教体、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课后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执行时间

本文自2022年1月12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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