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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颍泉、颍东学区划分公布!

日期:2022/11/8 9:39:28 浏览:

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03/报名条件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2022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2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学校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不足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区教育局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要结合实际,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04/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按照“线上线下同步报名、线上登记校验、线下审核”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小学和初中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也称“房产证”,下同)等。

1.本地居民子女入学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和房产地址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作为入学房产,其用途(性质)须为住宅用房,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与他人的共有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学的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实际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租赁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因特殊情况造成户籍与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入学学区:

(1)房屋拆迁户。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等证明材料。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原则上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2)祖孙户。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户口从未迁移过,且实际居住,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和房产一致的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3)城市低保户。因故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4)自建房户。可依据自建房地址确定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与自建房住址一致,需提供房产信息证明(不动产权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需提供无房证明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且学校要调查核实、公示;

(5)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全家已实际入住,非本人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凭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发票等凭据,经调查核实后,在房产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6)父母离异或无父母监护。父母离异(其他原因造成无父母监护的)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在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名下,并与抚养人共同生活的,以抚养人户籍和房产一致的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7)其他特殊情况造成户籍与房产地址不一致的,由区政府及教育局依据政策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其入学学区。

2.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进城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户籍证明、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等材料。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学区内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由区教育局协调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区教育局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3.留守儿童入学

区教育局要会同民政部门,摸清留守儿童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4.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公办学校要按照我区确定的学区范围,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能随班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进行评估,并建立评估档案,做到一个不漏。

5.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人员子女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3)“双招双引”优秀企业家和创新人才子女入学,按照《阜阳市“阜商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阜阳市颍淮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

(二)民办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区教育局要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合理下达招生计划,优先满足学校所在我区学生入学需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按照政策要求由区教育局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05/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管理。区教育局要严格规范招生管理,主动发现并化解热点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凡存在大班额的,必须通过增加班级和教师等措施,合理分流学生。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三孩政策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

(二)加强政策宣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是一项法规性严、政策性强、管理要求高的重大民生工作,社会高度关注。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通过公告、宣传单、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学生就近入学。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严格监督问责。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区教育局要紧盯招生重要时段和环节,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对违规招生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对于违规招生入学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不低于招生计划10%的比例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年检不合格等处罚。教育督导部门要把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督办事项,责成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严格防疫要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区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公布线下报名登记、审核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按照分时错峰原则做好招生咨询、报名登记、材料审核、入学报到、民办学校摇号录取等工作。要认真制定招生疫情防控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防控预案和处置方案按规定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并严格落实各项防疫要求。

编辑:刘静_责编:宋伟

审核:刘标

来源:颍泉教育、颍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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