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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最新通知!事关大中小学幼儿园→

日期:2022/12/9 17:32:35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12-09

为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调控管理,助力“双减”工作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12月5日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定印发了《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我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定价,明确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规范了学校自主定价行为,完善了学校退费政策,制定了收费监管措施。

通知全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政策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监管,加强民办教育收费调控,平稳有序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是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双减”工作的重要措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履职担当,将推进《办法》落地见效作为解决广大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收费调控监管,着力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进一步遏制教育乱收费问题,维护好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好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加强组织协调,协力合力推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会商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法》平稳实施、落地见效。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当地民办教育底数,为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合理性提供准确依据。要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挥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的最大效能。

三、稳步推进实施,确保有序衔接。按照《办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项目,在《办法》生效前由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的,现行收费标准有具体有效日期的,执行到有效期结束,到期后按照《办法》规定制定新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新老生一并执行。现行收费标准没有具体有效期的,各地要在一年内尽快对学校相关收费项目进行成本监审,对收费标准明显偏高不符合非营利性法定要求的,要按照《办法》规定重新核定,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新老生一并执行;对收费标准适中,符合《办法》规定原则的,重新予以认定继续执行。在《办法》生效前已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现行标准有具体有效日期的,执行到有效期,到期后按照《办法》规定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无具体有效期的,按照《办法》规定可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办法》生效前已发生(或签约已执行),《办法》生效后服务尚未结束的在本学期内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到服务结束,签约服务期限超过本学期,自《办法》生效下一学期开始按《办法》规定执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的按《办法》规定执行。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要落实《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定》,严格履行定价程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成本监审(成本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要公开听证,确保价格决策依法合规、科学合理。要指导民办学校建立收费台帐,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健全日常收费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问题,对屡禁不止、影响恶劣的乱收费问题,要公开曝光、追责问责。

五、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使社会公众和民办学校全面了解《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取得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为收费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跟踪监测评估,健全长效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跟踪监测《办法》落实情况,及时总结评估收费监管政策实施中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建立收费监管政策、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监测评估情况,适时对收费政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教育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审批的面向社会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幼儿园为保教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幼儿园对自愿在幼儿园就餐的幼儿收取伙食费。民办学校收费应遵循非营利性原则。

第四条民办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的相关便利服务,及组织开展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研学旅行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遵循“确实需要、学生(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收支公开”的原则。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与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不得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学校或个人强制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营利或捞取好处。

首次为学生办理须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校徽、图书借阅证、就餐证(餐卡)、校园卡和毕业证等证、册、卡,不得收费。遗失损坏补办的,可按成本收费。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要求,列入教学培养计划或教学安排的各类教学或实习、实训、实践活动不得在学费之外另行收取费用。

第五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统一管理。

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学校自办食堂伙食费、学校内部公共浴室洗浴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开展时间参照公办学校规定)、社会实践费、研学旅行费、校车费(幼儿园、小学)、幼儿园延时服务费。

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按规定,费用由财政负担的不得收费)、校服费(含特殊专业服装费,幼儿园不得收取校服费)、教科书费(按规定免费提供教科书的不得收费,幼儿园不得收费)、考试费(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组织的允许收费的各类考试)、住宿生床上用品费。

第六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幼儿园收费

1.保教费、住宿费。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保教费收费分类等级标准(普惠园除外),由市(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县(含县级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等级、平均办园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及法定非营利要求等因素提出,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住宿费(含普惠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严格按照住宿成本提出,经市、雄安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由市、雄安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保教成本、政府补助支持情况及办园水平等因素核定最高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抄送当地签约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伙食费。幼儿园应成立由营养师、防疫保健医生、伙食管理员、幼儿家长代表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幼儿园食谱、原材料市场物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成本测算(保教费成本测算中已包含幼儿食堂人工、水电、设备折旧等费用的,测算伙食费成本时不得重复计算)后提出,经2/3(含本数)以上幼儿家长签名同意,公示10天后执行,并抄送当地价格主管、教育行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政府医疗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办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

4.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幼儿园可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社会实践活动费(幼儿园统一组织幼儿外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参观等社会实践活动发生的应由幼儿分摊的费用)、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走幼儿,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幼儿园规定的接幼儿时间一般不少于0.5小时)、校车服务费(幼儿园提供校车接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上述服务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补偿成本及非营利原则与幼儿家长协商确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办法以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

(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

1.学费、住宿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学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政府财政补助、群众承受能力及法定非营利要求等因素提出,经市、雄安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住宿条件和成本提出,经市、雄安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2.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费,由市、雄安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提出,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学费中包含课后服务项目的,不得重复收取课后服务费。研学旅行费、校车费由学校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与学生家长协商确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办法以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其他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自主确定。代收费由学校据实收取,不得从中营利。

3.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委托就读学生收费,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三)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

1.学费、住宿费。民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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