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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日期:2022/12/22 3:32:45 浏览:

服务对象:计划怀孕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免费建立保健手册,免费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健康教育、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人工(药物)流产术、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等。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5)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6)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免费建立保健手册,免费提供13次健康检查(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1次),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3.儿童关爱服务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2021年、2022年、2023年全省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883元、1949元、2017元,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227元、1313元、1359元,并根据全省城镇和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定期对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进行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市县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城镇和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定期对孤儿生活保障金标准进行调整。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省财政包括省级资金和统筹的中央资金,下同)。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8)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对各类儿童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意见》《广东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标准执行。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困境儿童工作服务网络。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支出分别按相应保障政策执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服务标准: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意见》等文件标准执行。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服务网络。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儿童提供国家资助。

服务标准:资助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5.义务教育服务

(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1150元/年、初中1950元/年。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5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小学(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按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的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免费教科书省定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3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05元,全省城乡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4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不低于普通生生均课本费1.5倍的标准单独划拨。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执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1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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