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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日期:2022/12/22 3:32:45 浏览:

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阶段性政策实施至2021年底)、非本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女性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中失业保险金与非本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待遇为二选一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给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转发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续实施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等执行。

支出责任:省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0)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确定。

服务内容:参保经办服务、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享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费用。

服务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5%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4%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免费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95%以上。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95%以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公共场所卫生巡查、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提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免费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手册(2019)》执行。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到5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氟骨症、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等全部现症地方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氟骨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开展氟骨症、克汀病病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将符合标准的病人纳入残疾人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康复指导和危险性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规范管理率和精神分裂症服药率分别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含MDR-Tb)及肺结核可疑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为肺结核可疑者提供筛查、推介转诊和追踪。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促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提供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药品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基本药物制度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提高基本药物供应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42)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为辖区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发布食源性疾病预警信息。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加大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力度。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

11.医疗保险服务

(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

(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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