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位置: 学校网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 正文

《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日期:2022/12/22 3:32:45 浏览:

生。

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不含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三个县县城以外学校就读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开展省级试点,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地方试点工作。

服务标准:省级试点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省级财政对工作开展有明显成效的地方试点给予奖补。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符合条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残疾学生每生每年3850元)补助学校。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的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财政对中等职业学校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元,具体折算系数按现行标准执行。资金安排时适当向理、工、农、医、外语、体育、艺术等专业和高水平学校倾斜,其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50元。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19)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

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省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二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组织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提供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落实好就业见习相关补贴政策。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执行。

支出责任:由见习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服务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按规定落实好相关补贴政策。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及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效证件的在粤就业人员(含在本省从事家政服务业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有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符合规定,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获得颁发相关证书的(包括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核发的、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可申领三次技能提升补贴(含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¹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可同时申领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各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等执行。

支出责任:省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¹“两后生”指的是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

(26)“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省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7)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指导,帮助规范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提供劳动用工备案、集体合同备案、指导经济性裁员劳动关系处理等服务;为双方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工作。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8)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咨询、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执行。

支出责任:省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9)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文章来源于:http://www.ljyz.com.cn 学校网

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与本站无关,请网友慎重判断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