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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各县(区)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日期:2023/1/24 18:42:57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1-1

(临翔区政府网截图)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情况,临翔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临翔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及邻近乡镇内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时段。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在禁燃禁售区域内全天候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临翔区凤翔街道、忙畔街道和博尚镇辖区为禁燃禁售区域。

在禁燃禁售区域内,不再批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原批准设置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再给予延续换证;许可证在有效期的零售店,自通告印发之日起不得再对外销售烟花爆竹。

(三)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的,依规依纪问责。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12319”城管服务热线。

七、各乡(镇、街道),临沧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临翔区政府网

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县县城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县实际,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周边部分行政村(社区)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

(一)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时段: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全天候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不再批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原批准设置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再给予延续换证,许可证在有效期的零售店(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对外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域:爱华镇爱华社区、草皮街社区、新云洲社区、毛家村社区、田心社区、德胜村、河湾村、平掌村、水磨村、勐勐村、忙回村。

(四)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许可后准予燃放。

三、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的,依规依纪处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县城管控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2345”政府公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0883--3210119”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883--3212989”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12月30日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网

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凤庆县实际情况,凤庆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北至绿茗路(滇红路与绿茗路交叉路口至通河桥东端段),东至迎春河滨河路凤庆县第三中学段(通河桥东端至宝岚桥段),南至华屹小区与凯莎名都小区交界,西至滇红路(含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四机关办公区域)范围内为禁止燃放区域。

(二)县城建成区内出殡送丧和开业庆典禁止燃放。

(三)县城建成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场等公共空间禁止燃放。

(四)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五)自2023年1月10日起,县城建成区内和禁止燃放区内不再批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原批准设置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再给予延续换证;许可证在有效期的零售店,自2023年4月30日起不得再在县城建成区内和禁止燃放区内对外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在禁止燃放区内及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外的县城建成区开业庆典、出殡送丧等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的,依规依纪问责。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八、各乡镇,城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九、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企业和网点,要积极主动对购买者做好宣传工作,从源头引导消费者严禁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本通告自2023年1月10日起执行。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来源:凤庆县人民政府网

双江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双江自治县实际情况,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部分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时段:2023年1月1日起,全天候禁止燃放和限制销售。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

东:铁厂村→臣江福宁花园→老粮食局宿舍区→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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