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湖县人民法院(2023)苏0925执恢19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依法注销他项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对被执行人徐丽娟、吕正军所有的位于建湖县县城双湖壹品16幢604室的不动产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为41925号。现声明41925号他项权证废止。
2、声明被执行人徐丽娟、吕正军所有的位于建湖县县城双湖壹品16幢604室的房地产权利,证号为201460085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废止。
文章来源于:http://www.ljyz.com.cn 家乡网
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与本站无关,请网友慎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