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5-29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郴北检民公告〔2023〕4号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朱发庆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污染了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发后朱发庆等人对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未承担恢复原状(生态修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本案仍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郴州市南岭大道987号)
联系电话:0735-2263621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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