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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10起校外培训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3/6/24 9:24:08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04-21

“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立案查处了一批校外培训违法案件。近期,教育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遴选了部分校外培训执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具有较强的示范性。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借鉴推广,不断提升校外培训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隐形变异等违规培训行为。

案例一:德阳市旌阳区黄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案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二是退还家长未完成课时费;三是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34560元。

案情概述:2023年2月25日,接群众举报线索,旌阳区汇通大厦A1栋某商户内有人利用周六周日组织学生开展违规学科类培训。接到该投诉件后,3月4日,旌阳区教育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社区对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黄某某等教学人员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此违规开展学科培训。经调查取证,黄某某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获违法所得共计1728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六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退还家长未完成课时费;三是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34560元。

案例二:泸州市江阳区汪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案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二是给予当事人违法所得50.232万元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232万元。

案情概述:接群众举报,2022年7月7日,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开办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江阳西路51号1号楼5楼的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机构正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培训。经查该机构无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属于无证无照机构。

江阳区教育和体育局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当事人具体存在以下事实:当事人汪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学生违规开展学科类(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培训并收取培训费用50.232万元,本期培训共计10天课程(2022年6月28日至7月8日,采取连续培训5天休息1天的培训模式)。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关停机构,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取证,案发后积极退还学生家长违规收取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六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二是给予当事人违法所得50.232万元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232万元。

案例三: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聿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规组织“小考”并收取测试费案

违法行为:虚假宣传与学校合作招生等,误导学生家长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退还“占位费”共计193000元;三是处行政罚款10万元。

案情概述:2022年11月16日,据群众举报线索,“聿禾教育”打着名校升学的旗号,通过组织“小考”并收取测试费等方式诱导学生家长。金牛区教育局在市“双减”办指导下,联合多部门(街道)迅速开展联合执法。经核查,成都市聿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成立,注册地址为金牛区九里堤中路125号附16号,于2022年8月搬迁至金牛区金牛坝路9号的向荣中心b座9楼901,现已变更登记注册地址,主营教育咨询。行业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公司发现财务收据,收费项目为“研学费400元”“占位费25000元”,经询问,该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是向家长电话推销,宣传自己与多家中学为合作招生关系,诱导家长带孩子前来考试,根据考试成绩不同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咨询服务,并收取“研学费”“占位费”等,经查实,该公司并未和其宣传的学校有关联或合作关系,无法达到其宣称的“提前录取”一事。

该公司通过虚构其与学校存在合作招生等关联关系,诱导学生家长,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联名合作和加盟等关联关系、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规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决定对成都市聿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处行政罚款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退还“占位费”共计193000元,并取得了和解书,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上,处行政罚款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退还“占位费”共计193000元;三是处行政罚款10万元。

案例四:成都市双流区德方新亚艺术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案

违法行为:涉嫌在教育培训广告中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30元。

案情概述:2023年2月9日,由双流区教育局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体旅游局、区新科局等多部门,在2023年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检查中,发现成都市双流区德方新亚艺术文化培训学校利用历届培训学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在微信公众号“新亚艺考”做推荐、证明,发布带有历届毕业生头像、毕业届数等推文共计3条,并支付成都光影象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推广费用240元;在微信公众号“新亚艺考”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发布“本科上线率达95.6%”等内容的推文2条,支付成都光影象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推广费用160元;利用历届培训学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在机构综合楼做推荐、证明,发布带有历届毕业生头像、毕业届数、学员名字和考入学校名称以及“近年新亚艺术学校校考合格证概况平均1名新亚名校学子就有1张校考合格证”等内容的展板3张,合计支付成都黑石印广告有限公司制作费用525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是罚款1530元。

案例五:南充市顺庆区艺考教育培训学校虚假广告宣传案

违规行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处罚结果: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8320元。

案情概况:2022年10月11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南充市顺庆区艺考教育培训学校处理投诉举报和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当事人学校网站上检查到学校简介上有使用“是川东北艺术教育培训领域资质最为正规的合法机构之一,连续十年在艺术高考教育培训领域在川东北地区规模最大、安全工作零事故,升学效果最佳的艺术考前教育培训学校&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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