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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无故拖欠租金付了租金还得付利息

日期:2020/1/18 10:36:15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0-01-16

法制网记者雷健

通讯员包良丹麦焕琼

2019年5月,广东省清远市某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该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对校内饭堂的租户梁某卿提起了诉讼,原因是双方于2014年1月19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学校将饭堂一、二楼空置的地方整体打包出租给梁某卿经营使用,后于2014年12月11日、2016年11月17日又分别签订了《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对租金进行了上调。双方一直维持着良好的租赁关系,直到2018年5、6月,梁某卿拒不交租,合共拖欠租金24365元。学校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梁某卿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支付租金2436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

梁某卿在开庭时承认了拖欠租金的事实,但其认为学校于2018年5月上旬在校内施工的过程中不慎挖断地下电缆,工人在维修过程中又错误接驳电源,引发其铺位的开关爆炸,造成多台电器烧毁,学校理应赔偿其损失,拖欠的租金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抵扣。

清城法院认为,梁某卿承认了学校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学校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梁某卿认为在租赁期间由于学校的过错致其财产受损,对此其可另行向学校主张赔偿,但并不能以此为由不予支付2018年5、6月的租金24365元。为此,法院对学校主张的租金24365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请求予以支持,梁某卿应依约支付所欠租金及利息。

在清城法院同类型的其他案件中,不少承租人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认为租金可以在装修费、赔偿款或其他费用中予以抵扣。在出租人追偿未果时,都选择了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承租人在败诉后不仅要承担原应支付的租金,可能还需承担诉讼费、违约金、利息、律师费或其他费用。实际上,若承租人认为出租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另案起诉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切勿把不同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以此为由拒不交租。

法院寄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面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制网清远1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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