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1-23
平民民许准登字〔2020〕21号
你(们)2020年1月19日提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准予北京市平谷区慧美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副本。请依照法律法规和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并于每年5月31日以前接受年度检查。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抄送: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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