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7-17
红河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认真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全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活动,为成功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作出了积极贡献,但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是对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的深度、广度不够,有的部门和干部群众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研究、执行不够,民族区域自治的意识、民族法治观念及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然滞后。金平、屏边、河口3个民族自治县经济总量小,与北部县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教育、卫生医疗、公共文化服务等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差距。三是落实部分法律规定还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减免规定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州级财政不断加大对3个民族自治县的投入,但与法律规定的要求还有差距。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州级财政对3个民族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虽有较大增加,但因历史欠账等因素,不能满足支出需求。对3个民族自治县的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补偿费等优先安排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等规定落实不到位。四是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的力度不够。部分项目缺乏传承人,有失传的可能;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工作机构不健全;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发展投入不足;传统文化保护利用开发研究不够。五是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工作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拓展创新。创建工作特色不足、覆盖面存在盲点,对工作方式方法研究不多、思路不宽、措施不够有力,创建活动吸引力还需进一步提升。
针对以上问题,就下一步更好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民族区域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贯彻长期列入全州普法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面向机关、企业、乡镇、学校、社区等持续开展宣传活动。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的全额免除自治县和民族乡州级安排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本级配套资金等规定。确需配套的项目,应落实法律对自治县的配套资金给予降低或免除的规定。健全完善转移支付机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民族地区倾斜,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产业和社会民生项目。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工作措施和发展成效。二是肩担民族立法和地方立法双重职责。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努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业绩,发挥好地方立法在红河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三是切实提高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水平。全面加强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越权办案等问题,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四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健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跨区域协调机制,落实红河州·玉溪市·楚雄州·丽江市共创民族团结进步联盟框架协议,建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机制,加快推进“一圈两带三盟百点”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格局。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村(社区)、进乡镇(街道)、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军营、进景区、进基层政法单位活动,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五是着力提升边疆民族地区治理水平。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用法治手段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红河模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加强民族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健全党政军警民联防联治机制,推进边境地区综合治理基础设施永久化、联防联控组织体系常态化、边境防控和打击走私犯罪长期化,推动红河边疆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单位:州政府研究室
(责任编辑:刘雯霁审核:卢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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