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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命名……

日期:2023/1/25 11:43:02 浏览:

(2023年1月13日)

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自治区党委、政府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涌现出了一批主线突出、成效明显、群众认可度高、在全区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全区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经过严格评选,实地考核、会议研究、结果公示等程序,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命名251个地(市)、县(区)和单位(个人)为第一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地(市)、模范县(区)、模范单位(个人)(名单见附件)。命名有效期为5年。希望被命名的地(市)、县(区)、单位(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发挥榜样模范作用,始终把民族团结作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持续拓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成果,着力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打造创建工作升级版,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为新时代我区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向模范地(市)、县(区)、单位(个人)学习,广泛动员各族干部群众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争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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