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2-08
日,接到投诉举报称五河县明侯故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油炸小豆饼,配料中标注有椒盐但是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钠含量为零,涉嫌虚假标注。2022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在五河县明侯故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投诉举报中的油炸小豆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投诉人提供的油炸小豆饼照片,当事人承认投诉人购买的油炸小豆饼是其生产的。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在五河县大新镇郭府村经营五河县明侯故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加工、生产豆制品。消费者购买当事人油炸小豆饼(椒盐味)发现其包装上标注净含量:250克/,配料表:豌豆、豇豆、绿豆、食用油、淀粉、辣椒、椒盐(主要成分为氯化钠及花椒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34032212557,生产商:五河县明侯故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养成分表中标注钠:0mg(每100g)营养素参考值:0%。通过询问当事人承认该油炸小豆饼是其生产的。当事人自述使用该包装的时候由于不了解椒盐主要成分为盐及花椒粉而盐的化学成分为氯化钠,将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注成0mg(每100g)的,当事人生产后每箱20袋销售至五河超市,出厂价是80元/箱,销售19箱,销售额15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一份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油炸小豆饼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销售单据一份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油炸小豆饼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数量、货值和违法所得等情况;
4.消费者投诉材料一份,证明消费者购买的当事人销售的油炸小豆饼,其标签未按法律规定虚假标注的事实。
2023年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3〕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油炸小豆饼包装中营养成分表中标注钠:0mg(每100g)营养素参考值:0%,但是实际配料中使用椒盐,其成分含有钠,属于虚假标注。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了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油炸小豆饼不属特殊食品且货值较少。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124】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贰拾元整(152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五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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