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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日期:2023/6/2 17:58:47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06-02

据市场监管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监管为民”的执法理念,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强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垄断案件,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断好转,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查处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5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停止违法行为,对远大医药没收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1.36亿元,罚没款合计2.85亿元;对武汉汇海没收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的罚款412.68万元,罚没款合计3505.16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发现的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11月6日对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分别用于生产治疗急性心肌梗死的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抢救心脏骤停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经查,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双方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上述两种原料药,由远大医药给予补偿,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时查明,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远大医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相关制剂企业供应两种原料药时,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本案涉及的两种原料药分别用于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均为国家基本药物、医保药品和临床必备急抢救药品。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原料药和制剂市场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的合法利益,导致相关制剂价格逐年上涨并时常短缺,影响患者正常用药,增加了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4月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海普)和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药科技)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两家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两家公司均处以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对旭东海普罚款2717.15万元,对天药科技罚款2988.43万元,合计5705.58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线索,于2021年1月12日对旭东海普和天药科技在销售氟尿嘧啶注射液过程中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氟尿嘧啶注射液,是一种抗代谢抗肿瘤药,主要用于治疗结直肠癌、胃癌和食管癌,也常用于治疗绒毛膜上皮癌、乳腺癌、卵巢癌、肺癌、宫颈癌、膀胱癌及皮肤癌等,产品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医保甲类产品。经查,氟尿嘧啶注射液在国内主要由旭东海普与天药科技生产并销售,两家公司在全国氟尿嘧啶注射液销售市场具有竞争关系。2015—2020年,两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氟尿嘧啶注射液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

氟尿嘧啶注射液是目前使用时间最长的抗代谢抗肿瘤药物,为广谱抗癌药。两家公司的行为不仅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影响了医院用药选择,而且提高了氟尿嘧啶注射液的零售价格,增加患者负担和国家医保支出。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氟尿嘧啶注射液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5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紫竹医药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的罚款1264.36万元。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1年9月1日对紫竹医药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金毓婷和毓婷(左炔诺孕酮片1.5mg、左炔诺孕酮片0.75mg*2),均为口服紧急避孕药。经查,2015年至2021年,紫竹医药在全国范围内与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通过签署协议、发放调价函、承诺函的形式达成固定和限定经销商销售药品金毓婷和毓婷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细化销售管理制度、委托数据公司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强化内部监督的措施实施固定价格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紫竹医药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本案中,紫竹医药的价格垄断行为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减损了消费者利益。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更好地方便群众获得安全有效的生殖健康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四、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和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5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液公司)和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安液公司和鑫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安液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7.62万元,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24.78万元,罚没款合计52.40万元;对鑫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7.47万元,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75.73万元,罚没款合计123.20元。两家当事人罚没款合计175.59万元。

2020年3月17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收到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关于对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立案调查的请示》。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3月25日对安液公司与鑫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瓶装液化气。经查,安液公司与鑫源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双方达成并实施了关于统一两家公司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口头协议,约定于2018年2月1日、9月21日下辖换气站(点)执行新约定的销售价格。为保障上述调价通知实施到位,2018年8月22日,安液公司和鑫源公司同时印发《送气工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换气站(点)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等文件,对各自下辖的换气站(点)和送气工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最低价,如有违反将予以罚款、没收保证金、取消经营资格等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当事人作为蚌埠市区内仅有的两家瓶装液化气供应企业,为擢取更多利润,多次协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致使相关区域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短时间内持续上涨,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直接侵害了普通用气群众的切身利益。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了市场乱象,促使区域内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趋于稳定合理,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垄断协议案

2023年1月,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处罚款30万元。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于2019年11月对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涉嫌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7月,当事人在处理四川省工程造价协会转办的招投标价格投诉过程中,组织会员企业从事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当事人通过对部分投标企业进行集中约谈,并起草《关于撤销“××市审计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申请》(以下简称《撤销申请》范本)的方式,要求上述企业以对项目招标文件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理解不清为由,按照《撤销申请》范本向有关单位提出撤销投标文件的申请。同时对于未按要求参会的会员企业,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的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

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的行为制约了会员单位在参加招投标项目方面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竞争,破坏了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本案的查处保护了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相关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进一步提高了成都市工程造价行业的竞争合规意识。

六、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巴南区八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3月,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巴南区八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94万元,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合计557万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51万元。

重庆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于2017年6月对重庆市巴南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等八家保险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巴南区教育委员会管理的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民办学校中划分片区承保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对巴南区学平险销售市场进行分割,限制其他保险公司加入巴南区学平险市场,并对学平险的价格进行固定和变更,统一学平险的保费保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

“学平险”是针对在校学生及幼儿开发的一款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之间应当进行公平竞争,通过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保费保额条件争取业务,发挥市场调节保险资源的作用。本案中,八家当事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学平险承保机构,通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当事人之间的竞争,破坏了巴南区学平险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的查处有力保护了重庆市巴南区学平险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广大中小学生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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