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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日期:2023/6/28 9:31:59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山西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医科大学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山西医科大学招生工作以高考成绩为主要指标,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山西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性质

1、学校代码:10114(国标代码)

2、学校全称:山西医科大学

3、办学性质:公办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6、办学地点:

迎泽校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56号

中都校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55号

汾阳校区: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第六条学校基本情况

山西医科大学创建于1919年,104年来,学校根植华夏文明、三晋沃土,秉承“医师之十德”,高扬“医理博精,德能高邃”校训、“献身、务实、团结、进取”校风、“求实精进、坚韧弘毅”精神,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卓越医学人才。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医教协同,整体提升;内涵发展,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创新驱动,文化引领,服务社会;立足山西,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发展定位,建设高层次医学人才聚集地、卓越医学人才培育地、高质量卫生健康服务策源地,培育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创新型和应用型高级医药卫生健康专门人才。学校现有33个教学机构,70所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125个其它教学基地。有32个本科专业,其中12个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建有30门国家一流本科课程。学校生源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建校以来,已培养以全国首枚“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赵雪芳,中国工程院院士徐建国、田志刚,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杨辉等为代表的医药卫生专业人才14万余名,在山西省三甲医院中,70%以上的院长为山西医科大学培养。

学校以医学学科为主,走医工结合、医理结合、医文结合、医管结合的发展道路。现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1个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3个国家级示范中心、21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等一批国家级平台。有4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8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学校以师德师风建设为引领,建设*和团队突出、人才梯队层次清晰、后备人才充足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医护员工7000余人,研究生导师2000余人,临床教师2200余人。聘有两院院士、国外院士、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16人。拥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专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科学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等国家、省部级专家及高层次人才430余人,国家优秀教学团队等国家、省级教学团队24个。

当前,学校紧紧抓住国家“双一流”建设和山西高等教育“百亿工程”工程实施、健康中国和健康山西建设、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等机遇,守正创新,开拓进取,为早日建成全国一流研究应用型医科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并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学校教务部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及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成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设置招生专业时,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以问题导向、服务需求和质量优先原则,优化调整招生专业。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制定原则: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点、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招生计划落实情况,确定本年度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安排不超过上一年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录取高水平运动队。

第十四条学校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结合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我校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生物制药专业、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即左撇子)考生。

第十七条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档比例。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十八条学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平行志愿类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文史类考生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学校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调配的考生进行专业调配;在“去否其他专业”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专业调配,作退档处理。

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凡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其中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含儿科学方向)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条学校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专业(含儿科学方向),其中本科阶段为5年,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达到本科阶段培养要求后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阶段为3年,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后,直接转入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达到硕士阶段培养要求后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为落实教育部“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推进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在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设置新医科整合课程实验班;在临床医学(五年制)、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法医学、基础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儿科学、精神医学、药学等专业设置卓越和拔尖创新班。所有卓越和拔尖创新班,均采用入校综合选拔方式产生,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只招收农村生源,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如生源地考生不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如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仍不能满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在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三条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协作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对口援疆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和山西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

第六章申诉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录取结果申诉制度,如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在录取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受理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向考生反馈申诉结果。

第七章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汾阳校区(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位于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独立承担本科生的教学和管理,学生被汾阳学院专业录取后,大学期间学习生活均在汾阳学院完成。在汾阳学院就读的学生毕业证书内芯加注“在我校汾阳学院xxxx专业学习”信息。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学校对新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专业学费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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