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印发〈包头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包教发〔2023〕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优待政策:
(一)在九原区居住的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规定的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退休、病故、当年确定专业复员军人子女,以及部队调整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子女。
(二)在九原区居住的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暂行)》规定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1—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荣获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英雄模范子女。
(三)在九原区居住的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烈士、因公牺牲、一级二级英模、1—4级因公伤残的警察子女。
(四)在九原区居住的符合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一级二级英模、因公牺牲、1—4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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