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由学校负责,接受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针对不同高考考生,录取原则不同,具体如下:
一、高职院校专项计划
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对同批志愿进档的春、夏季高考考生进行录取,录满计划数为止。
二、春季高考专科(高职)批
按专业类别对同批志愿进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技能成绩高的考生。
三、夏季高考普通类提前批
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同批志愿进档的考生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
四、夏季高考普通类常规批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
五、夏季高考艺术类专科批
1.美术类考生需参加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取得专业统考合格证。我院认同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投档录取。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照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学院认同本科院校音乐表演专业或相近专业合格成绩,录取时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投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艺术类专科批考生可在同一批次内选择填报艺术类志愿或普通类志愿(只能选一类),普通类考生不能填报艺术类志愿。
第十七条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及要求,不限制外语语种,且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其它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各专业学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依照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一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内学生实行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设有“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精准资助学生专项资助、临时困难补助、校内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项目,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基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问题。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精英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等多种奖励,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七章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报到后,按山东省教育厅相关要求,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五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威海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威海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威海职业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科技新城(初村北海)
邮政编码:264210
传真:0631-5711688
学校网址:http://www.weihaicollege.com
第二十八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631-5710139,邮箱:jw5710139@163.com。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威海职业学院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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