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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2/7 17:54:58 浏览:

准化管理;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七)公安部门负责权限内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消防灭火救援行动中消防车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灭火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协助查处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协助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八)民政部门负责民政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民政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福利机构及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城乡社区加强消防群防群治,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推进城乡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

(九)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内容;负责统筹指导制定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州级消防经费;指导县(市)级财政落实和保障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省、州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组织或参与授权管理的州属国有企业开展企业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学习内容;负责督促、指导人力资源市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指导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合同制消防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

(十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消防安全内容进行审查;配合消防主管部门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与消防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协调。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负责房屋建设、城镇燃气、房地产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实施传统保护村落的消防保护、改造;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其临时建筑用房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县(市)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组织对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开展常态化治理工作。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公路、水运工程等建设工程,并做好监督管理;督促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经营业主及工程建设单位、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对本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内容。

(十五)水务部门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及时将重大水域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城乡市政消火栓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十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消防纳入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负责渔业船舶和渔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农民做好农业生产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七)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企业、拍卖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负责指导、督促大型商超、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商贸重点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商务部门主办和承办的各种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商贸新兴业态消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强化行业消防管理措施,引导产业安全发展。

(十八)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体育类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加强消防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级农家乐、等级旅游客栈等旅游场所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内容;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校外非学科类艺术、体育培训学校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涉文、涉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及管理;指导创作消防安全文化作品。

(十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协助火灾事故和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对拟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未依法审查通过的不得批准。

(二十)国有资产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监管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定期对所监管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组织监管企业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对被依法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企业;负责定期抽查电气产品;负责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销售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企业消防安全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对于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违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根据消防部门意见,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处置。

(二十二)机关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出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对州本级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和隐患消除工作,会商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十三)生态移民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地做好相关移民安置区内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气象部门负责与消防部门建立气象预警通报机制,及时将重大气象预警信息通报消防部门。

(二十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以及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二十六)银保监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十七)供电部门负责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负责供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供电企业项目施工的消防安全监管管理;引导用户规范用电;积极对用电企业和城乡居民开展安全规范用电宣传。

(二十八)共青团负责指导消防志愿者工作开展;负责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落实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九)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邮政寄递业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安全保障和统一管理。

(三十)烟草部门负责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十一)工会及妇女联合会负责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办法》第十五条、省政府《办法》第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检查档案,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二)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三)积极推广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消防物联网等技术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四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石化企业应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有针对性地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第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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