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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2/7 17:54:58 浏览: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省政府《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五章 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除履行省《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无物业管理的村(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

(二)村(居)民委员会每周开展村寨防火巡查和入户检查。在村寨内设置消防宣传牌、宣传栏和每月对所有村民集中进行消防教育。在50户以上木质连片村寨开展每日鸣锣喊寨。每季度组织村民开展初期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应急疏散演练。建立健全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队应急值守工作制度,确保值班秩序正规。确保消防水池满水,消防管网、机动泵、水枪、水带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隔离带、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制定用火用电、柴草堆放、火灾扑救、特殊人员监护等内容的村规民约。落实“十户联防”和“一三五分钟”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十八条 州、县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所属单位,应制定消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奖惩措施,组织开展政务督查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各级班子及成员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政府消防工作议事机构,应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州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微型消防站参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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