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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2/7 17:54:58 浏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州、县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的消防工作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协调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把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风险,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省政府《办法》第五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项,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本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制定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和成员消防安全任务清单,班子成员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跟踪督导区域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直属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每半年组织1次考评。将消防工作纳入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与激励先进、绩效分配、干部任用等挂钩。

(三)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合执法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四)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机制,每季度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对重点消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研究解决本地区火灾防控工作存在的疑难问题。各级依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上级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现象进行督办。

(五)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个县(市)至少建设1个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经常性开展灭火演练、自救逃生、规范用火用电等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按照《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按《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规定落实专职消防员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七)加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领导。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奖惩、激励工作机制。落实县、乡、村农村消防工作三级包保责任。落实每季度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50户以上村寨进行抽查。落实50户以上村寨村级安监员、消防协管员、鸣锣喊寨员、专职警务助理员经费保障。完善50户以上村寨消防基础设施,组建乡(镇、街道)、重点村寨专(兼)职消防队伍。

(九)落实人员编制。在各乡(镇、街道)设立消防工作站,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等工作,推动警示提示、约谈督办等制度落实,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九条、省政府《办法》第六条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由分管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站长,应急管理办、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任成员。负责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并承担县级政府、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委托授权的有关消防执法。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并严格同步组织实施。加强农村50户以上连片村寨消防常高压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落实定期巡查检查制度,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落实消防工作网格化管理,建立消防工作档案。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网格管理,组织基层网格员对自建房、沿街门店、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家庭作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逐一开展排查检查以及入户消防宣传教育。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在传统村落建立微型消防站、一般村寨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整改等职能。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五)明确包保人员、驻村人员农村消防工作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每月对村支两委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七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十二条、省政府《办法》第八条外,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出台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培育消防安全“明白人”,提高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形势。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常态化火灾隐患治理工作。加强对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常识、逃生技能等纳入本行业系统业务培训内容,指导所属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灭火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

(四)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

(五)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推送行政审批事项结果。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除履行省政府《办法》第九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联勤联防联动、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二)建立监测预警及火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四)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除履行省政府《办法》第十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抽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三)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各级各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作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省政府《办法》第十一条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部门负责督促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消防公益宣传。指导各地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定期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应急逃生知识纳入宣传内容;督促、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宣传推广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负责督促指导电影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新闻出版单位和印刷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和协调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投资达500万以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监督建设单位将消防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和粮油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内容。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学(含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负责督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负责非学科科技类别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依职权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及相关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督促指导通信企业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发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

(六)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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