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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未”爱发声!黄山区两名教师获表彰

日期:2023/2/15 21:21:20 浏览:

“正是由于学校老师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警觉性,依法履行强制报告责任,才让这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及时发现,让弱势困境儿童得到及时救助……现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

2月8日下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强制报告‘未’爱发声”表彰大会,区检察院、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共同为依法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两名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现金奖励,这是安徽省首例给强制报告责任人表彰奖励。

黄山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中,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有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面,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中来。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向谁报告?

根据强制报告规定,只要怀疑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部门报告。

来源:中安在线

编辑:胡晓苗二审:徐海生终审:吴顺辉

文章来源于:http://www.ljyz.com.cn 学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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