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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2020年1月20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日期:2020/4/30 11:31:10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0-1-20

一、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辖泸水市、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二、自治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泸水市。”

三、自治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四、自治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加快全面解决温饱和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进步、边防巩固、人民生活殷实的民族自治地方。”

五、自治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艰苦地区津贴和其它各项补贴。”

六、自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每年8月23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全州放假2天。

“每年傈僳族阔时节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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