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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5/21 23:30:57 浏览: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61230

【实施日期】19870301

1986年11月1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六章自治州的文化建设

第七章自治州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八章自治州的贫困山区建设

第九章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十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白族实行区域

自治的地方,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回族、傈僳族、苗族、纳西

族、傣族、藏族、布朗族、瑶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大理市、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永平县。

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

县、漾濞彝族自治县。

第三条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

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在大理市。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

州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

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

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

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本州地处滇西交通枢纽,自然资

源丰富,有大理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优势,积极开发自然

资源和旅游资源,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建设坝区的同时,采取特殊政策,加速山区的开

发和建设,努力帮助山区各族人民脱贫致富。

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

。对自治州内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发扬

爱祖国、爱民族、敬老尊贤、团结互助和勇于革命的优良传统。提倡文明

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反

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

学文化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

惩处经济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依法禁止和取缔其他危害人民的违法犯罪

行为。

第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

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

种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自治县行使同级地方国家

机关的职权和自治权,照顾自治州内各县、市的特点和需要。

第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

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

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

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

胞的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

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

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社会文明的自治地方。

【章名】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白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

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白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

人口比例,并应当有白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

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

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

各局(处)长组成。

自治州州长由白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白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

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

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尽量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

口所占比例大体相当。

第十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主要使用自治州通

用的汉语言文字和白族语言。

第十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要充分发挥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作

用。

第十九条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

忠诚积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批评和建议,接受人民的

监督,努力为各民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章名】第三章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

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

白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通用的汉语检察

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用汉文。

【章名】第四章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采

取有力措施,积极培养各民族的干部,并且特别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和妇女

干部以及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

,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可以确

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同时,认真做好城镇的劳动就业工作。

自治州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

,应当主要在本地招收,并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主安排补充自治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

自然减员缺额。市、县、自治县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市、县、自治

县自行安排补充。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认真办好民族干部学校、职业技术学

校和各种培训班,积极培训各民族的干部和专业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和进修。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各种专业技术人

才参加自治州的经济、文化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振兴自治州各项事业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发明创造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五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

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自主

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地方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以农业为基础,以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建筑建材业和矿冶业为骨干,农、工、商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

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发展多种

形式的经济联合,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农业的建设,加速农田水利

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合理调整农村产

业结构,在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建立和

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各种加工业的商品生产基地。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长期坚持和继续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专业户

和经济联合体,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鼓励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个人和集体承包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山、荒地、滩涂水面的

经营权和经营成果,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

坏。对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土地应收回调整。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

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

土地的行为。

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

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包地和自留地非经国家规定

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

第三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

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保护和发展国家和集体的森林资源,鼓

励农民积极发展林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因地制宜地制定林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茶叶、核

桃、梨、柑桔、梅子、中草药材和花卉的生产,积极发展经济林、用材林

、水源涵养林和速生丰产林。

自治州的林业建设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的经营,保护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林木种植、采伐、加工、运销的指导和服务,增加

人民的收入。

责任山由承包者管理,联系造林、营林成果,实行收益合理比例分成

。采伐林木要依法办理手续。自留地、自留山、房前屋后和指定地方种植

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坚持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

须按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批准。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广用煤、电、沼气和省

柴节煤灶,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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