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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受伤不赔偿?法院判决显当担

日期:2023/1/17 8:11:09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01-04

学生之间侵权

致使其中一人受伤

但双方均系未成年人

责任应该如何划定?

学校,是孩子们成长的乐园,但同时也存在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近日,榆树法院少年审判庭尤丽丽法官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14岁的小乐(化名)和14岁的小天(化名)均是榆树市某中学的学生,在课间操场活动时,小天故意推校园体育设施撞倒小乐,导致小乐头部外伤、口腔黏膜损伤,后续住院6天,事后,小乐父亲多次找小天监护人和校方协商赔款事宜,因各方对本次事故的处理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乐遂将小天、小天的监护人和榆树市某中学起诉至榆树法院。

小天需要承担责任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小天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小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需要承担责任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榆树市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事故发生时没有学校工作人员在场,没有尽到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由小天及其监护人承担70%责任,被告某中学承担30%责任为宜。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保护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的,法治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缺一不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任重而道远。家长应当履行好监护人责任,学校也应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榆树法院将与之携手并进,共同为未成年人撑起蔚蓝天空。

供稿:少年审判庭

文稿:于静波

原标题:《法润粮仓_在校受伤不赔偿?法院判决显当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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