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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告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日期:2019/12/27 13:02:19 浏览:

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8)由乡村迁入乡村的,需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

(三)自建合法住宅,申请从城镇回乡村落户的,当事人应当为非退休、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3)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报建手续材料;(5)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须已装钉门牌、民警签名);(6)属合资建造的,交验产权分割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8)申请人在迁入、迁出(原籍)两地的房屋登记部门出具在城镇无房产的查档证明;(9)《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和有效期内登记为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10)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11)迁入地派出所民警上门核实投靠人实际在该乡村生活居住的报告材料。

第十五条在城镇购买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产权证但实际已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及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5)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在我市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守法经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连续办理居住证满1年以上的,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产权证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4)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5)办理居住证满1年以上材料;(6)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户口迁移:

(一)就读于我市的外地生源,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迁移证》原件。

(二)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迁移证》原件;(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接收证明。

(三)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由原籍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四)原我市生源因毕业、退学、休学、肄业从学校迁回原籍落户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或退学、休学、肄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迁移证》原件;(3)原户口底册或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符合《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第八条情形之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当依序选择到自有产权房屋辖区派出所、单位集体户辖区派出所、合法固定住所公共集体户辖区派出所之一申请入户。

(一)属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国务院颁发的专家证书或省(部)级相关部门颁发的专家证明材料;(3)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二)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我市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和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地级市以上科技局认定的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证书或专利证;(3)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属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四)属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或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证明材料;(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五)属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初创企业证明材料;(3)依法纳税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证明材料;(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六)属在我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办理居住证满1年以上材料;(3)从事矿工、环卫、公交、残疾人照料、乡镇基层教育、乡镇基层医疗或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一线特殊艰苦行业证明材料;(4)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5)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七)属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与原件一致的省、市政府关于人才引进的文件复印件;(3)相关技术人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录(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可以申请入户我市。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3)接收单位证明;(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随军迁入本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2)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随军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随军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省、市政府安排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与原件一致的省、市政府安排由我市安置人员的相关文件复印件;(3)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我市定居的入户手续:

(一)原我市居民的港澳同胞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的申请书;(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批准入户后需收原件并开具《证件收存证明》);(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的经济来源证明;(5)原籍户籍证明材料;(6)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台湾同胞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和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三)归国华侨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3)申请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5)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四)出国(境)回国人员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和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五)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办理入户。

第二十三条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因住所独立或缔结婚姻组成家庭导致原家庭成员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分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因住所独立或缔结婚姻组成家庭导致原家庭成员分居数处需分户的相关证明材料;(4)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

户口地址为农村的另需提交村委会同意分户证明。

未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单独立户。

第二十四条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依附于该房屋的整户人员应当迁出。如整户人员都在我市确无其他产权房屋的,可向我市无存量搭户人的城镇家庭户亲属搭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搭户申请书(签名并按印指模,需说明与户主亲属关系);(2)户主及房屋所有人同意搭户证明(签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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