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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202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4/7 5:55:00 浏览:

关文件执行。

(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经各市(区)招生部门审核并公示后,可以给予照顾录取。

1.军警和基层干部子女按如下规定执行:

(1)军人子女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须提供相关证件、服役部队证明以及军分区证明)。

(2)复退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2017〕-2号)执行(须提供相关证件和县区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证明)。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参照公安部和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须提供相关证件和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

(4)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优待政策参照关于印发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17〕44号)执行(须提供相关证件和县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证明)。

2.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子女,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到4级因公伤残消防人员救援人员子女优待政策参照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

3.具有江门市户口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省籍同胞子女降10分录取(三侨生须提供县区级以上侨务部门证明,台湾省籍同胞子女须提供相关证件)。

4.考生户口及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考生户口及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二女的女孩,在初中应届毕业并参加当年中考者给予降5分录取(须提供相关证件,并经县区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审核通过)。

5.具有江门市户口,符合广东省少数民族招生录取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降10分录取(须提供户口簿原件)。

6.其它未尽招生照顾录取政策按相关要求执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政策,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须填写相关申报表格,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学校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相关考生名单分类整理成册,在学校内公示一周,盖章确认后报送各市(区)招生部门审批。各市(区)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必须将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名单进行为期一周时间公示,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考生提交照顾录取申报材料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录取档案管理

1.各初中学校必须按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数据准确和安全。

2.高中阶段学校必须把考生的录取数据与学籍数据准确对接,建立完整学生档案,并于9月26日前将已建档的录取名册发至本地招生部门,各市(区)汇总后报送江门市招生办。

3.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五)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办学行为

各市(区)教育局必须成立招生录取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招生录取的统筹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招,实施阳光招生。要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杜绝虚假招生信息。禁止地方保护、抢拉生源、“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行为。严禁社会“中介”组织利用中职学校进行招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关于命制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关于做好2020年江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附件:

1.(附件1)关于命制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2.(附件2)关于做好2020年江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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