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二条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2020级学生收费标准:
一)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7660元,预防医学、护理学专业6960元,其他按不同专业分别为5510元、6230元、6850元,具体见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二)住宿费: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奖助学金项目:学校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种政府奖助学金;设有多种学校奖学金;设有海内外企业及个人捐助的奖助学金。学校还设有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支持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到国(境)外合作学校交流学习。
助困措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每年可达8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13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学校还通过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开通绿色通道等“奖、贷、勤、减、免、补、助”多元化助困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以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4)86503666;
传真:(0754)82510510;
电子邮箱:o_zsb@st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t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tu.edu.cn。
第三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邱老师;
监督电话:(0754)86502346;
传真:(0754)86500537;
电子邮箱:o_jwb@stu.edu.cn。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汕头大学授权学校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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