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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章程

日期:2020/7/12 12:41:24 浏览: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西北民族大学(NorthwestMinZuUniversity),代码10742,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民委与教育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建学校。现有西北新村校区和榆中校区,西北新村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邮编730030;榆中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镇,邮编730124。

第三条学校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业证书的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包括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专项计划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预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预科招生重大事宜,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西北民族大学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以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研究拟订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简章;

(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对招生生源情况进行调研分析;

(八)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2020年学校计划招收本科生6200人,少数民族预科生393人。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有关工作要求,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学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并报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学校本科、预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学校预留少量本科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各民族考生,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比例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少数民族考生调档比例,具体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规则为准。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对同一名考生的所有加分项目,只认可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加分政策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特殊招生类型和教育部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适用加分的情况。

第十四条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十六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经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本科一批次招生的省份,第一轮投档未完成计划时,参加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降分征集志愿,降分征集后仍然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所有剩余本科一批次计划数将转到本科二批次其他专业继续完成。

第十七条学校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时,依据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投档原则录取。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其中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C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

高考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选考科目范围。其中浙江省、山东省分段平行录取,按招生计划1:1“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录取;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海南省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结果进行专业组内的专业录取,专业调剂只在专业组内进行。

第十八条学校普通文、理科及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同等分数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考生同为汉族或少数民族时,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排序,不分文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及外语成绩总和,语文及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成绩。对英语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照外语、语文、数学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二十条汉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英语(蒙英双语)、法学(藏汉双语)、物理学(藏汉双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工商管理(藏汉双语)专业各方向只招收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或使用相应民族语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招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的非民语考生。

第二十一条农村定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国家专项计划等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考录取时单科成绩要求:法学(藏汉双语)、汉语言专业,高考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外语类专业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应用心理学专业属文、理科兼收,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数学与应用数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电子信息类(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土木工程等专业及专业类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艺术类专业在使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所在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定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报考志愿录取。

在使用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投档成绩按专业课成绩占60%、文化课成绩占40%的折算成绩投档,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报考志愿录取;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线后,对于进档考生,以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报考志愿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专业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线后,按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在甘肃、山西、贵州等录取时,成绩达到合格并符合该专业体检要求的考生,平行志愿投档时,按相关省份录取原则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时,投档成绩按专业课成绩占60%、文化课成绩占40%的折算,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内蒙古符合该专业体检要求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辽宁考生录取时,学校承认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在辽宁省组织的该专业校考的成绩,合格线划定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校考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辽宁省艺术类本科控制线以上且符合该专业体检要求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占60%、文化课成绩占40%的折算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报考志愿录取。

第二十五条学校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对于进档考生,按照考生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时,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对专项测试合格经公示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排序,不分文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及外语成绩总和,语文及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成绩。

第三十条学校对考生体检标准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校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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