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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转设为蚌埠工商学院的函

日期:2020/4/19 23:15:05 浏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批准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蚌埠工商学院的函》(皖政秘〔2019〕23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以及第七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转设为蚌埠工商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4013611;同时撤销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蚌埠工商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发展规模为11000人。

五、安徽财经大学与华文(福建)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逐项落实双方签订的《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转设过渡期协议》条款,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蚌埠工商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蚌埠市

蚌埠工商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蚌埠工商学院

英文名称:bengbuCollegeofTechnologyandbusiness,缩写:bCTb。

学校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7100号。

第三条学校举办者:华文(福建)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共产党领导,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财经类应用型专门人才,弘扬“勇于拓新、坚忍不拔、公而忘私、敬业奉献、合作共赢”的新时代大禹精神,传承地方优秀传统文化,服务长三角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办学定位:立足安徽,面向“长三角”,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依托应用经济、工商管理学科优势,实现经、管、文、理、工、艺术等学科融合发展,把学校建设成民办高校中省内一流、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地方性高水平应用型财经类大学。

第七条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学制四年,学生修业期满,操行评定及学业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推进国际合作办学。

第八条办学规模:学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1000人左右。

第九条学科门类: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实现经、管、文、理、工、艺术多学科融合发展。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董事会领导、校长行政、党委监督保障、专家治校、民主管理的指导方针。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协商确定,以后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根据章程确定。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九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出任,董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校的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解聘学校副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定额及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审定、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审定、签署的其他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6.法律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或纪要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应当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副校长、校长助理等协助校长工作,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校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行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召集、主持校务会并组织落实校务会决议;

(三)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实施学校的规章制度,拟定内部管理、教学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惩;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学校董事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校务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务会,讨论、处理和决定校长职权中的重要事项。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校长助理、校办主任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系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学校与教学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系(部)党政实行共同领导、共同负责体制,重大事项通过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制定相应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承担对学院办学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责。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最多连任两届。

第三章党群组织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学校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征求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校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基础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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