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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典型案例来了!欠钱不还“老赖”子女从私立学校转至公立学校

日期:2020/4/28 21:10:09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0-04-23

四川高院今日召开的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暨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8个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1: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蒋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案

案情简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审理了一起二审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01民终3974号,判决蒋某某等人偿还何某某借款本金743万元及利息。在判决书生效后,蒋某某等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2016年10月,债权人何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邛崃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中,2016年11月,邛崃市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蒋某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系失信行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邛崃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和4月13日作出(2016)川0183执1650号和(2017)川0183执异6号裁定,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并进行拍卖,但仍未实现案涉743万元款项的全部执行。

2018年7月,邛崃市人民法院向蒋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其中明确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2018年8月,邛崃市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向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及案涉私立学校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教育部门沟通协调,在新学期开学前将其子女转至公立学校就读。

典型意义

本案兼顾了“坚守法律底线”和“保护合法权益”的价值理念。一方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另一方面联合教育部门将其子女转至公立学校就读,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障了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对全国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2:宏建木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2日,平武县民营公司——宏建木业有限公司向平武县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截止2015年6月30日,申请人总资产5976万元,总负债10956万元,且最棘手的问题是涉及已到期的欠众多林农木材款约1362万。考虑到该公司申请破产在全县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稳定隐患极大,法院通过对该案进行“司法诊断”,提出了浮动抵押方案,同时向绵阳中院、县委、县政府等报告,组织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债权人、众多林农、职工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讨论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并对浮动抵押方案进行印证。

经有关债权人自愿选择,79户林农与平武县宏建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抵押担保债权额度为1340万元,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2015年10月14日,79位林农向平武县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按照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平武县宏建木业有限公司依《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所列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罗某、张某某等79户林农对变价所得款项在13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因宏建木业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该款,2015年11月24日起,79户林农陆续向平武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依据双方达成并经法院确认的《动产抵押合同》采取拍卖、变卖公司原材料、产品、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方式来实现债权。该案受理后,经调查,宏建木业公司已深陷债务困境而无履行能力,现有资产也已被数家法院查封,若机械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极难实现79户林农的全部权益,也将直接导致公司停产,大量工人失业。

针对这一实际,法院迅速成立执行专案组,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公司的继续生产和正常经营,考虑到传统模式的查封束缚了被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也限制了被执行人利用该财产创造价值的能力,甚至也延缓了债权权利的实现,有时评估拍卖查封财产也并不是执行的最佳方案,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查封方式,即“活查封”。一是对生产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将来的产品采取“活查封”的方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二是与林农代表一起监督、组织生产及销售生产成品,充分保证了申请人林农的利益;三是优先支出公司的水电、税款、甲醛等运营基本费用,共支出生产成本477余万元。截止2016年3月8日,共执行到位现金725余万元,实物抵债近615万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平武县宏建木业公司已全部清偿完79户林农款共1340万。在兑现了79户林农的权益的同时保障了公司的生产运营,避免了该公司立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成功挽救了该公司。

典型意义

平武法院牢牢把握司法的价值取向,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指导政府、企业、债权人运用法律智慧规避风险,全力维护当地经济发展。针对本案实际情况,该院认真研究,从解决问题出发,打破思维定式,未简单对公司一破了之。通过引导,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情况下,灵活运用浮动抵押的方式审理这起案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给予了公司喘息机会,帮助公司渡过难关,有效避免了公司破产。同时在执行环节平衡双方利益,采取“活查封”的执行方式,通过保护继续生产创造出新的财富来化解债务,兑付林农欠款,而不是简单的变卖初级原材料,既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临时困难企业留有生还余地,促进了公司的持续发展,也对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有充分保障,得到了当地县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实现了各方共赢。该例动产浮动抵押登记也是自《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在我省司法实践中首例真正实施,实现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真正统一。

案例3:宜宾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宜宾市博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赖武明、朱亚玲、王鸿、徐茜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3日,宜宾市博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实公司”)向宜宾兴宜宾村镇银行借款300万元,宜宾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赖武明等人向农担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因博实公司未按期偿还全部贷款,农担公司为其代偿了贷款本金111.8万余元。2018年5月28日,农担公司起诉法院后与博实公司、赖武明、朱亚玲、王鸿、徐茜等人达成调解协议,博实公司向农担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111.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赖武明等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案件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到赖武明有住宅房屋一套,执行法院对该房屋依法采取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措施。2020年1月5日,网上变卖成交后,执行法院面临房屋腾退、交付。此时正值疫情期间,执行法院了解到,自2015年起,赖武明将该房屋用作其经营的宜宾市布谷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该公司主要经营农副产品销售、电子商务等业务。

疫情发生后,上级法院发文要求疫情期间禁止外出集中执行强制腾退,赖武明也申请给予其腾退房屋的合理宽限期。执行法院根据前期实地调查和讨论研判,向该房屋买受人释法明理并经买受人同意,决定腾退房屋的期限宽限至2020年4月1日。疫情形势向好后,4月9日,执行法院在做好各项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再次通知赖武明及该房屋买受人到该房屋现场办理房屋腾退、交付手续。因赖武明经营的宜宾市布谷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办公场地受疫情影响尚未完全落实办妥,该房屋内的办公用品等大量物品目前无法难以找到地方放置,经释法明理、就地调解,买受人和赖武明达成一致意见,赖武明自2020年4月9日起向买受人反租该房屋一个月,赖武明当场支付该房屋买受人租金1800元,赖武明书面承诺在一个月内自动腾退后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执行法院通过合法的变通方式顺利完成了该房屋的交付,并迅速通过阳光执行+移动执行+一案一账号系统“云”发放了该房屋变卖款。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翠屏法院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手抓、两不误。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创新云闪付案款发放新模式,不断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一方面,在疫情特殊时期,充分释法明理后给予被执行人自行腾退房屋的合理宽限期,并采取合法的变通方式顺利完成房屋腾退和交付,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避免采取强制腾退措施,同时也为被执行人经营的农副产品企业平稳过渡及时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便利,实现双赢效果。另一方面,开启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防疫执行工作模式,采取线上查控、线上询价、线上拍卖、线上付款等“不见面无接触”模式开展执行案件办理、案款支付,确保疫情防控不松懈,执行工作不停歇。

案例4:达州市海峰商贸公司申请执行股权转让合同案

案情简介

达州市海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忠奎、瞿科勇、刘一端、王成林、张洪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作出(2017)川民终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忠奎、瞿科勇、刘一端、王成林、张洪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达州市海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910万元。判决生效后,宋忠奎、瞿科勇、刘一端、王成林、张洪波未主动履行义务,达州市海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仅发现少量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遂对被执行人婚姻登记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洪波、刘一端、王成林分别在判决生效后与配偶办理协议离婚,将位于达州、成都的大量房产,奥迪、宝马、特斯拉等豪车分割给配偶一方,债务由上述被执行人承担,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生效判决并未判决上述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已通过离婚分配给前配偶一方,执行法院无法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以离婚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释明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被执行人与配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向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为防止被转移财产再次转移,执行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上述被转移财产。同时,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告知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通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随后收集相关证据并准备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迫于失信惩戒和刑事威慑压力,被执行人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

执行结果: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双方以前曾友好合作,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同意被执行人只支付650万元,在签订本协议后十天内支付400万元,下余250万元在签订协议一年内支付。被执行人按照约定支付了400万元,执行法院按照双方约定解除了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双方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诉前或诉中,乃至判决生效后通过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日益增多,该类案件执行难点在于生效判决未判决被执行人配偶一方承担责任,但可执行财产已通过离婚形式转移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申请人进行依法释明告知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被执行人和配偶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同时执行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被执行人迫于威慑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离婚不但逃避不了债务,还将面临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案例5: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5年6月,民营企业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昌公司)承建了国有企业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古叙矿区(以下简称观沙煤业)观文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二期)工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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