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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系列微课(四&五)

日期:2020/5/18 11:16:17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0-05-17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浙江省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浙江省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制作了《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系列微课,特邀浙江理工大学心理学教授、浙江省家庭教育学会副会长侯公林对条例进行深度解读。

第四期主题

政府职责

本期要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发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组织对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妇女联合会,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家庭教育指导的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家庭教育指导的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系,推进好家风建设。

★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五期主题

学校职责

本期要点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师资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对父母进行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指导父母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学校应当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沟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推进家校合作。

来源_红船女儿

原标题:《《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系列微课(四&五)——解读政府职责和学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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