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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内江市教育局发文农民工子女入学有保障

日期:2020/6/28 19:57:18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0-06-24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构建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2020年5月20日,内江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规范2020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管理

(一)依法保障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城镇学位供给,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有一个公办学位。

2.强化控辍保学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职责,建立控辍保学约谈和通报制度,实行督导检查结果公开、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建立健全县、乡、村级和学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台账。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撤并镇(乡)村背景下的控辍保学工作。要实现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把流动、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等作为重点监测群体,切实做好信息比对、联控联保、劝返复学等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1.坚持免试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全覆盖。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2020年起,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特长生招生。

2.坚持就近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对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可稳妥实施多校划片录取。民办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学校可实行“直升制度”。

3.实施公、民办同步招生。各县(市、区)要搭建义务教育招生报名录取平台,按照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的原则,对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实行统一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对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

(三)严格规范入学管理

1.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定并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所有公、民办义务学校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不得出现超过55人大班额。

2.严格执行均衡编班。学校要按照“班额、生源、男女比例等基本均衡”的原则,均衡分配学生和配置教学师资,不得依据考试成绩设立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尖子班等。

3.严格执行转学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转学依据或参考;不得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安排到班额超编的学校就读;不得以增班转学选拔学生,新建学校转学招生由审批地严格管理。

(四)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1.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有富余学位的学校就读,确保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分类安置原则,落实“一人一案”,通过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送教上门等方式接受义务教育。

3.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对符合条件的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抗疫一线医务人员、高层次人才等群体子女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好相关教育优待政策,简化规范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做好服务工作。

二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一)规范高中招生行为

1.确保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确保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全市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不得提前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入学。

2.在籍学生全员参考。全市在籍的初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应参加中考报名及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对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补考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发放初中毕业证书。无中考成绩的学生,我市公民办高中阶段学校一律不得进行招生录取。

3.志愿填报和复读班。各初中学校不得强制和违背学生意愿指导学生填报志愿。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举办复读班的学校要严格登记学生信息情况。

(二)做好中考组织管理

1.压实责任。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今年我市中考时间确定为7月12日至14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考考务细则》,进一步健全考务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签订工作责任书,确保责任到岗到人。

2.全面排查。各考区要合理设置中考考点数量,优化考点布局,建好标准化考场,加强试卷运送与保管、考试实施等过程管理。2020年6月底前,要全面开展中考安全排查,特别要认真检查外语听力和指令播放设备,切实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中考工作平安有序。

3.全力保障。因疫情影响,按照省教育厅相关会议安排,初三年级可利用周六组织学生上课,弥补因疫情耽误的课程。学校应将周六上课课时量纳入教师工作量计算,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予以经费保障。

4.规范加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减少和规范我市普通高中、五年高职招生录取照顾加分政策的通知》(内教基〔2015〕150号)要求,加强对报考普高考生的加分资格、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1.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批准的普高招生计划,将计划下达到辖区内每一所普高学校的每一个班。各高中学校(含民办)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提前招生和超计划招生。高中起始年级不得出现超过55人大班额。

2.严格执行定向切块。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和部分市级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50%以上要合理分配到服务区域内的初中学校,分配定向名额时应按初中学校的报名人数为基数计算,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

(四)规范普高特长招生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教〔2017〕107号)要求,可给予部分公办普通高中一定数量的特长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学生。市域范围内的特长招生资格和方案由市教育局审批,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5%。特长招生必须安排在中考结束后进行,招生录取以中考成绩为依据,一律不得举行自主招生考试。

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一)切实履行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尽快出台招生入学实施细则。要认真开展形势研判,深入细致解读入学政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切实履行好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职责,要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学籍监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籍系统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落实招生计划刚性执行。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学籍监管力度,不得为超计划、违规选拔、违规跨市(州)招收和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并严肃追究违规学校责任。

(三)防止生源异常流动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统一发布招生信息,统一做好招生宣传,将招生政策宣传到每一位家长和学生。特别要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20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件中“一律不得跨市(州)掐尖招生、提前招生”“不得为超计划、违规选拔、违规跨区域招收和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的要求宣传到位。避免家长因盲目追求所谓“名校”而违规跨市(州)择校,造成学生无法注册学籍等情况发生。

四严格执行招生入学工作纪律

(一)实行“阳光招生”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本地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官方微信、告家长书等多种渠道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学校招生工作要做到办学条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八公开”。所有公办、民办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须提前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把关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做商业招生宣传。各地要指导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开好线上家长会,做好统一招生宣传。疫情防控响应完全解除前,各地、各校不得组织现场家长会(包括本校学生家长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现场招生宣传活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市教育局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值班举报电话:0832-2053558、2028962;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举报电话:0832-2107529。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违规学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等荣誉性称号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对校长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其中,对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给予削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办学许可的处罚。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对违规参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在市场监管局等其他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咨询或其他机构违规参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商请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培训咨询点,将建立联合执法和巡查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对不能有效防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招生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通报当地政府和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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