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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日期:2020/7/1 1:16:47 浏览: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中,配合责任人履行相关职责,并应当按照下列规范投放:

(一)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措施防止破损或者渗漏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设施或者指定场所;

(二)厨余垃圾应当在去除原包装物、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设施或者指定场所,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玻璃、金属等杂质;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还应当进行渣水、油水分离并单独存放;

(三)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设施或者指定场所,也可自行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设施或者指定场所。

不得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相互混合投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非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投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指定场所。

第三十三条建立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

(二)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游)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责任人;交通、文化、娱乐、市场、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大型旅游、体育或者各类展销、展览等活动,承办组织者或者场地经营者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责任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产权人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考核,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和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接受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及时上报和处理有关问题建议;

(二)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专职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及时劝阻、制止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并可以在责任区内予以通报;

(四)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标志清晰、便于识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收集场所,并及时清洁、维护、更换或者补设;

(五)在显著位置公布本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收运时间、处理去向及责任人信息、监督电话等;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有资质的收运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收运协议,合理确定收运时间、地点、收集次数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鼓励有条件的责任区采取定时定点、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逐步减少、撤销垃圾收集设施或者收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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