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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公安局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日期:2020/7/19 23:39:40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0-07-14

致广大市民:

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在饲养宠物,其中犬类最为常见。可爱的犬类给家庭带来欢乐,但是,随着养犬数量的极速增加,不文明养犬行为如遛狗不束链,随意携犬进出公共场所,犬只随地排泄粪便等现象,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了损害,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旅游城市形象。为切实加强犬只管理,督促和引导文明养犬、依法依规养犬,维护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依据《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居民饲养犬类实行许可证制度,并按规定采取防疫措施。(下转第三版)(上接第一版)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养犬户必须及时为所养犬只办理登记和年检注册手续,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

二、养犬户必须严格遵守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养犬通告》中“携犬出户的时间每晚7时至次日早7时之间”的规定,禁止在规定时间以外携犬出户。携带犬只出户必须束犬链,由成年人牵引并严格看管所携犬只,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投放到垃圾箱内,严禁随意将犬只粪便向树坑、绿篱、草坪、河道投放。

三、不得携带犬只出入商店、学校、医院、车站、公交车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

四、避免扰民现象的发生。养犬户对所饲养的犬只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妥善管理,对犬吠扰民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犬主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养犬户,将依据《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犬只的,没收其犬只,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未拴犬链、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在规定时间外携带犬只出户或携带犬只进入商店、学校、医院、车站、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六、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双桥区、高新区限制养犬办公室:2515581

双滦区限制养犬办公室:4325987

营子区限制养犬办公室:5016903

数字化城管热线:5912319

公安举报电话:110

承德市公安局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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