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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保障政策问答

日期:2019/12/6 16:56:06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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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保障政策问答遇见路人甲2019年12月04日09:37扫描到手机报名看房[导读]一、住房保障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住房保障是市委、市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的一项保障制度。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一、住房保障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住房保障是市委、市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的一项保障制度。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租赁补贴是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并按标准收取租金。我市共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5033套,占城市家庭户数的21%,实现了“应保尽保”,所以,我市暂停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2015年根据《中卫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差别化收缴方式。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在城市实际居住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文昌镇、滨河镇户籍或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居民)、新就业人员、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都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廉租房)

(1)申请人在中卫市区居住2年以上(以户籍在文昌、滨河镇或公安部门《居住证》时间为准),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残疾、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贫困无固定工作且正在抚养未成年或上大学孩子的单亲母亲家庭;进城务工贫困家庭(凭扶贫办证明)办理《暂住证》1年以上并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

(2)依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60%以下”规定,2019年,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保障资格调整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435元以下(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凭医院住院证明,医疗自负部分从可支配收入中扣减)及城镇低保家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内无自有住房等房屋;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抚养关系。

2、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中卫市城区实际居住(户籍在文昌、滨河镇或在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

(2)依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水平1.2倍”规定,2019年,中等偏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保障资格调整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870元以下(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凭医院住院证明,医疗自负部分从可支配收入中扣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林合作社股金,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内无自有住房等房屋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抚养关系。

(5)抗战老兵、离休干部、获得市级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3、新就业人员

(1)从全日制学校毕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

(3)经公开招聘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进入企业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4)月工资实际收入4300元以下,申请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4、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内无自有住房;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三、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或户口户籍证明;

3、月工资收入证明;

4、现住房情况的证明及租赁合同;

5、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四、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保障:

答:(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零就业家庭;

(二)孤寡老人、二级以上残疾家庭和患癌等重大疾病救助家庭;

(三)烈士遗属、伤病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正在抚养上学孩子的贫困母亲家庭;

(六)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多少?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与保障入口和房屋面积有关,每人保障面积15平方米,即:1人家庭保障面积15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保障面积50平方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保障面积外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为4.3元/平方米·月,保障面积外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分配→签约→入住

(一)申请。申请人向住所地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出租住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3、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4、现住房情况的证明;

5、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二)受理: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或个人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报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三)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人社、公安、车管、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住房、家庭收入情况、车辆登记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进入轮候阶段;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五)分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工作单位地址、孩子上学、就医等情况就近配租住房,根据家庭人口、年龄、个人身体状况等要素确定分配的楼层和户型,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六)签约: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10日内到小区物业办公室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七、公共租赁住房如何分配?

答:公共租赁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市住建局保障中心根据交房情况和保障家庭轮候情况制定《公租房分配方案》,并将所有申请家庭成员注册企业情况、家庭成员死亡情况、购买住房、车辆情况再复查一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分配,根据申请人保障人口、年龄、工作地址、孩子上学地点、家庭成员残疾、患重大疾病等情况分配,原则上4口人以上家庭分配两室一厅。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残疾、重大疾病家庭、贫困无固定工作且正在抚养未成年或上大学孩子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考虑。分配时,申请人本人必须到分配现场办理手续,住房保障中心出具《住房保障通知单》,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通知单》到市启源物业服务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物业费。物业服务由市启源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住房保障中心出具《住房保障通知单》后,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八、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有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记入个人住房保障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现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连续3个月拖欠租金或一年内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从通知退出之日起按市场租金2倍标准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或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九、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续租?

答: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簿、租房合同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续租,经审核确认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续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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