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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的函

日期:2020/7/20 0:17:19 浏览:

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其他的职工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三十三条学校由校长办公会制订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制度,实行评聘分离,以岗聘用。学校设立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教师职称。

第三十五条学校负责向相关机构推荐有关人员参加实验、图书、工程、经济等非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行评聘分离,以岗聘用。

第三十六条学校加强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培训,支持教师参加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实施奖惩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科研获奖和其他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依照奖惩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提交申诉,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七章学生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及省级招生有关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后,取得本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和恪守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和自由探索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置专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管理、日常事务管理、职业指导和规划等。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和服从校、系(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按班级人数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每届任期1年。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充分发挥学生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学校支持学生成立学生申述委员会。学生申述委员会由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争取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提交申诉,由学生申述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学校支持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

第四十七条学校保证学生依法享有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大学生医保规定的有关权益,同时学校设立优秀奖学金、助学金以及企业奖学金等,并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资助。

第四十八条学校为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则按照规定和程序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校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鼓励创业。

第八章教学与科研

第五十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探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优化教育教学方法,依规科学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加强人文、职业和技能素养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标准,优化教学资源,深化课程改革,创新教学形态,并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标准的要求,检查与考核教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熟悉实验实训实习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教材选用委员会,健全教材选用的管理制度。指导选用反映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校本教材,校企合作开发的国家规划教材,新型活页式和工作手册式教材,并加强对信息化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及应用的指导。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积极参与和接受社会及第三方评价,改进与完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履行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发挥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校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五十八条学校要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协同办学、协同育人、协同技术创新,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相应实验实训室和实习基地,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第五十九条学校倡导教学与研究相结合,成立相关教科研机构,支持、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学术团体,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并有序开展与国内外校际间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经费来源、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举办者出资和办学收入,同时通过政府扶持,企业和个人捐赠及社会支持,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所形成的资产全部过户到学校账户。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收入、政府支持、企业合作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校的办学累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学校资产中政府支持的资产属国家投入,其监督和管理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资产中由企业合作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资产属社会投入,其监督和管理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资本注册,注册资金壹亿元。在学校存续期间,全部资产由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挪用、侵占学校的收入或财产。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审计、资产管理机构,选配财务审计、资产管理人员,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年终进行决算。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学校办学收入优先保证教学费用和发展基金,年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文献、信息化系统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五条学校财务及资金、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依规监督。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相关利益方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长换届或离任时,应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学校校长换届或离任审计与学校财务会计年度审计原则上不能相互代替。

第十章学校校训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训是“做学合一、厚实融通”。

第十一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根据《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章程》,学校董事会拥有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的权利。学校的分立、合并,须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并进行财产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产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办学: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董事会决定停办,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一条学校终止办学前,需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学校终止办学,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三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后,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学校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章程修改必须通过董事会2/3以上(含2/3)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学校章程执行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有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运城职业技术大学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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