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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的函

日期:2020/7/20 0:17:19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0-07-06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报告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测评情况的函》(晋政发电〔2020〕8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职业教育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探索职业教育发展新路径,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同意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14014226。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系民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由你省统筹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要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保持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四、学校职业本科专业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首批设置采矿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网络工程、土木工程、物流管理、护理等6个职业本科专业。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按照国家关于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优化办学条件,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围绕产业需求开发实训课程、完善教学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办学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办学许可证信息

运城市

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受教育者和有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是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简称:运大。英文名称是YunchengVocationalandTechnicalUniversity。学校所在地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北路2555号。

第三条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服务。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教育,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检查评估,接受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实行学校法人财产制度,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

第六条学校为独立的非营利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按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办学定位

第七条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走产教融合、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近期目标是将学校建成办学质量高、特色鲜明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远期目标是建成开放型、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大学。

第八条学校坚持职业教育的办学类型,保持职业教育的属性和特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运城,服务山西和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良好“人文素养、职业素养、技能素养”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学校举办全日制本科职业教育和紧缺专业的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专业修业期限为4年,专科层次专业修业期限为3年。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000人左右。

第十条学校以工学为主,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围绕产业转型与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专业群。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由山西长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举办,山西省人民政府管理,登记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

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学校设立时的章程。

(二)决定学校首届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

(三)依照本章程推举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并对首届董事长提名确认。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

(五)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二)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三)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

(四)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广泛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法人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人员组成。董事会成员由5人以上组成,总人数一般为奇数。主要成员有:举办者委派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同时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相关企业代表参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须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从第二届开始,董事会董事按学校章程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精干工作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经董事会会议认可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批准聘任、解聘副校级管理者。

(二)修改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其他重要的工作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举办者变更。

(七)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订董事会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含2/3)的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含1/3)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学校管理、改革和发展中的工作部署和措施等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含2/3)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能通过。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监事会,为监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和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组成人员应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在董事、校长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集体表决决定,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任期原则上为4年。

第二十三条校长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订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四)保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推荐副校级管理者,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报请董事会批准。

(六)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施奖励和处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学校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校内部实行校、系(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职数。

第五章党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主要负责人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具体负责选派,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学校党委负责党的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群团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工作。学校党委参与学校的行政管理及办学行为监督,党委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班子管理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

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设立必要的党务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基层党组织,实现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委下设基层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组织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发挥政治核心、监督保障和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共青团按照章程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比例不低于60%。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作用。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并组织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民主党派依法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并为其活动提供条件。

第六章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聘用教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并与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被聘用的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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